
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優化規劃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進誠信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8〕184號)、《青島市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工作方案》(青建審辦字〔2021〕12號)等要求,結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以下簡稱青島自貿片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告知承諾制概念定義
本規定所稱告知承諾制,是指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主管部門事先以書面形式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建設單位和承擔項目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以下簡稱“設計單位”)以書面形式簽訂《告知承諾書》,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并能夠按照承諾提交相關材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后果,由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三、適用范圍
青島自貿告知承諾制片區范圍社會公益類、產業類及政府投資類重點項目可采用規劃審批“告知承諾”。
四、基本原則
遵循“誰申請、誰負責,誰出圖、誰負責”原則,轉變規劃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共同承擔主體責任,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符合設計規范、面積指標真實性和設計資料圖文一致性的管理實行告知承諾制。
五、告知內容
規劃主管部門應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二)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需提交材料的要求;
(四)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諾和作出不實承諾的法律后果;
(五)規劃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六、承諾方式
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簽訂《告知承諾書》,向規劃主管部門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保證申請資料和相關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保證電子文件和紙質資料的一致性,能夠滿足規劃主管部門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及由此造成的損失。
設計單位以書面形式簽訂《告知承諾書》,向規劃主管部門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保證申請資料和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保證電子圖件和紙質資料的一致性,能夠滿足相關技術規范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七、審批方式
規劃主管部門采信建設單位報送的工程設計方案成果和資料,審核提交申請材料齊全并在公示期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本意見由規劃建設部(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聯系電話:8676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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