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山東省優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魯政發〔2019〕9號)要求,為進一步深化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以下簡稱“青島自貿片區”)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促進項目加速落地建設,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帶方案出讓解釋
建設用地使用權帶方案出讓是指項目用地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公示前,先行編制擬出讓用地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經審查后,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作為土地出讓條件的一部分,競得人取得土地后,即可申請辦理工程規劃建設等手續,實現“拿地即開工”。
三、文件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山東省優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魯政發〔2019〕9號)要求,制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帶方案出讓流程,結合青島自貿片區實際進一步明確各環節責任主體部門等有關事項,在此原有政策基礎上優化規劃審批部分流程。
四、文件執行范圍和有關期限
適用于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范圍內青島自貿片區范圍內新建工業(含標準廠房)、物流倉儲、重點區域等建設項目及管委研究確定的其他項目,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長期有效。
五、注意事項
土地競得人應嚴格按照土地招拍掛確定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原則上不得對方案進行變更。因技術規范、場地施工條件、工藝水平優化等確有必要原因,不影響整體建筑結構及規劃布局的情況下,可申請對建筑立面、場地交通組織等進行局部變更,變更事項報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
六、本意見由規劃建設部(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聯系電話:8676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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