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落實“作風能力提升年”工作要求,提升我市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依法執法、規范執法、秉公執法水平,我們結合我市執法實際,有針對性地建立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領域案例指導制度,從市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各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篩選出一批貼合一線實情、具有指導意義、可供借鑒參考的案件,作為典型指導案例定期印發,統一法律適用、發揮示范引領、開拓辦案思路,幫助解決新穎、疑難、復雜的執法問題,進一步提高一線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辦案水平。
1.查處擅自改動供熱管道案
【基本案情】
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李某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執法人員赴現場調查,對現場進行拍照、勘驗檢查取證,并制作詢問調查筆錄。該行為違反了《山東省供熱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向其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規定期限屆滿后,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其仍未將改動的管道整改完畢。
【法律適用】
《山東省供熱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用戶應當妥善使用和維護自有供熱設施,不得有下列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二)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
《山東省供熱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戶有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行為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用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用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處理結果】
依法作出了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其改正擅自改動的供熱管道,該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2.查處擅自張貼廣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7日,執法人員巡查至某公交站段時,發現張某某擅自在墻壁上張貼廣告,涉嫌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改正違法行為。
2022 年 2 月 16 日,執法人員巡查發現某路口人行道電線桿上張貼有招聘小廣告,涉嫌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適用】
《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 (構)筑物、設施、地面、樹木上刻畫、涂寫,或者張掛、張貼廣告、傳單等。因舉辦會展、節慶、文化、體育、旅游、公益宣傳等活動,確需在建(構)筑物、設施上臨時張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經區(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規格等張掛、張貼,到期后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結果】
均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改正了違法行為,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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