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青島市清潔能源供熱項目運營后評價實施細則》的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答:2015年,《關于印發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24號)發布,其中第23條提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監管。建立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后評估制度,確保資源的科學利用和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穩定運行”。2022年,該政策根據新形勢變化和新工作要求進行了調整修訂,該條內容雖已刪除,但考慮到目前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已在全市范圍內全面開展,仍需要通過后評價的方式確保清潔能源供熱項目運營過程資源高效利用,對項目運營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項目社會效益,確保資源的高效利用和項目的穩定運行。故需盡快啟動后評價政策制定工作。
綜上,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區(市)行業主管部門、供熱企業、熱力協會并經專家論證的基礎上,青島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青島市清潔能源供熱項目運營后評價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于2023年9月28日正式印發。
二、《實施細則》制定合理性
答:《實施細則》是以改善人民群眾生活環境為根本出發點,以推進清潔能源利用、調整供熱能源結構為主要突破口,聚焦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整體經濟社會效益,規范我市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經營行為。通過后評價實施細則,科學確定評價流程和評價標準,依法依規開展清潔供熱項目運營后評價工作。辦法實施后,通過詳盡的后評價步驟流程和明確的評價標準,引導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更加規范高效的運營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同時,通過各類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后評價結論分析,對發現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對項目成功經驗做法進行宣傳推廣,為今后我市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運營、發展等環節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三、《實施細則》的制定依據
答:此次修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程序嚴謹,依據充分。主要依據包括:
1.《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六部委令第25號);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129號);3.《山東省供熱條例》;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新能源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魯政發〔2009〕140號);5.《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魯建發〔2016〕7號);6.《青島市供熱條例》;7.《青島市“十四五”能源發展規劃》;8.關于印發《青島市供熱企業綜合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青城管〔2021〕34號)等。
四、《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15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辦法總體概述
該部分涉及4條條款。從總體要求角度闡明實施細則編制目的、名詞解釋、總體流程和責任分工。對細則的應用范圍及主體、流程進行界定和明確,特別說明對青島市域內的清潔能源供熱居民項目,適用本細則。
(二)自我總結評價階段
該部分共3條條款。《實施細則》規定項目運營單位應在項目建設完成投入運營滿一個采暖季且實際熱負荷達到設計值的50%后,開展自我總結評價,并于次年6月1日前,編制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進一步明確了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的編制大綱和所需文件資料清單。
(三)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后評價階段
該部分共4條條款。《實施細則》明確了制定年度項目運營后評價計劃主體和開展后評價項目選擇標準,明確了開展后評價工作流程及方式,詳細描述了后評價采用方法、實施路徑、評價報告基本內容、評價指標、工作時限等內容。
(四)評價結果應用階段
該部分共3條條款。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后評價小組的結論性意見,對項目運營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項目社會效益,確保資源的高效利用和項目的穩定運行。并對項目運營單位做出整改時限要求,形成工作閉環。
(五)附則
該部分對政策實施期限進行了描述。
五、政策咨詢聯系人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燃氣供熱管理處
聯系電話:51915255
郵箱:qdscsgljrr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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