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務全搜索
高級搜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9日,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當事人張某正在損壞城市綠地。遂依法對損壞的城市綠地進行現場勘查,損壞城市綠地面積達10.5平方米,詢問了當事人,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上述行為違反了《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九)項的規定。
【法律適用】
《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九)項的規定“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九)其他損壞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按照以下規定給予罰款:(二)有第二項至第七項以及第九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結果】
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人民幣400元的行政處罰。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