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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4日,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青島某建設工程公司在某項目施工中,未按照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批準的期限占用城市道路,該行為違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法律適用】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span>
【處理結果】
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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