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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0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青島某公司在使用挖掘機開鑿地面產生噪聲,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場界噪聲檢測報告結果顯示為78分貝,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了環境噪聲污染。該行為違反了《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法律適用】
《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超過噪聲限值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作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結果】
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限期內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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