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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0日,執法人員巡查發現,孔某在某路北側穿鑿一處城鎮排水設施。
【法律適用】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結果】
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改正了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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