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務全搜索
高級搜索
【基本案情】
經查,執法人員發現青島某液化氣公司作業區內停放一輛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小型轎車,車內裝載有已充裝的瓶裝燃氣。該公司存在為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裝載瓶裝燃氣的違法行為。
【法律適用】
《青島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一項“燃氣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十一)為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裝載瓶裝燃氣”
《青島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燃氣經營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結果】
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因經濟困難,申請延期3個月繳納罰款,經依法審核后同意該申請,當事人在期限內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