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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執(zhí)法人員檢查發(fā)現(xiàn),青島某公司在購物廣場三樓扶梯口設置的分類投放設施的標識不規(guī)范不標準。上述行為違反了《青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屬于不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設施或分類收集點的行為。
【法律適用】
《青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承擔以下職責:(一)按照規(guī)定設置、清洗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或者分類收集點”
《青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不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設施或者分類收集點的,責令改正,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結果】
?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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