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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青島某公司在城陽區夏莊街道某公司門前利用輕型廂式貨車儲存燃氣罐,執法人員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向其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于當日改正違法行為。第二日,執法人員巡查發現該公司仍在城陽區夏莊街道某公司門前利用輕型廂式貨車儲存燃氣罐,該輕型廂式貨車內沒有配置干粉滅火器以及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等必要設施,且在高溫情況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屬于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逾期不改正。上述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
【法律適用】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處理結果】
依法作出了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該當事人改正了違法行為并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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