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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執法巡查時發現,某公司在路段交界處擅自處置建筑廢棄物450立方米。上述行為違反了《青島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法律適用】
《青島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從事建筑廢棄物運輸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經所在地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從事建筑廢棄物運輸經營業務。”
《青島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建筑廢棄物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一)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從事建筑廢棄物運輸經營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 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處理結果】
依法作出了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該當事人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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