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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一輛運輸車在鎮駐地道路上流灑廢水,污染道路面積3平方米。上述行為違反了《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法律適用】
《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禁止下列行為:(二)在道路或橋涵上排放、流灑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漿,打砸硬物,晾曬、沖洗、焚燒物品;”
《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三)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行為,損壞路面的,每平方米罰款一百元”
【處理結果】
依法作出了罰款人民幣3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該當事人改正了違法行為并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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