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嶗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發現,某液化氣有限公司在嶗山區其公司大院內擅自為非自有1只氣瓶充裝燃氣并銷售。上述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
????【法律適用】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八)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結果】
依法作出了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該當事人改正了違法行為并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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