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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李某擅自在市北區綏寧路上散發傳單20余張,其行為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法律適用】
《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散發廣告、傳單。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處理結果】
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改正了違法行為并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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