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的通知》(青建房字〔2022〕22號,以下簡稱《">
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建房字〔2022〕22號,以下簡稱《通知》)已于今年4月印發實施。為進一步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免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利用非居住用地建設、商品房配建等部分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計算免收面積時應扣除地下規劃建筑面積中包含的地下其他免收面積,具體根據《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申請表》(見附件)中標明的面積免收配套費。 地下其他免收面積包括:人民防空、社區養老、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等設施建設面積。 二、其他建設類型仍按《通知》規定執行,原則上同一面積不重復享受配套費優惠(含免收)政策。 三、部分建設項目的開發企業在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套費免收時,應明確項目地下規劃建筑面積中涉及的全部配套費免收事項,并確保享受不同優惠(含免收)政策的面積沒有重疊;住房保障部門根據開發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綜合計算后,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申請表》相關意見。 四、如國家、省出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優惠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國家、省相關政策為準。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