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青島市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實施方案》(青政辦字〔2024〕10號)等文件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印發《關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青建房字〔2025〕 9號,以下簡稱《通知》),建立健全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閉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房源使用和管理。
二、主要內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流轉回購、價格確定、規范使用、騰退收回等內容,具體如下:
(一)流轉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嚴格的封閉管理,可通過輪候庫內掛牌流轉或政府回購的方式循環使用。
(二)價格確定。流轉價格在回購價格的基礎上由輪候庫內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款加利息、減房屋折舊的方式進行核算,其中原購房價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和持有年限計算,不計復利;房屋折舊額以原購房價款為基數,按照每年1%計算。
(三)實施程序。流轉應在取得房屋不動產權證并經共同申購家庭成員同意后提出申請,回購應自不動產登記完成登簿之日起滿3年后且存在掛牌轉讓滿1年后確無人購買、因工作調動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地等特定條件后提出申請,并按照簽約備案、產權變更的程序完成轉移登記。
(四)騰退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須規范使用,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獲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的,取消其申購資格并騰退收回房屋,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騰退收回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款減房屋折舊計算,不再考慮利息因素。
三、問題解答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出售,有沒有時間限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轉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為實現職住平衡、供需匹配,切實解決保障家庭房屋變現或跨區調換房源的實際需求,允許購房家庭通過輪候庫內掛牌流轉或政府回購的方式退出。流轉僅要求取得房屋不動產權證并經共同申購家庭(未成年子女除外)的成員同意,且對其持有期限不作限制。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如何申請回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自辦理不動產權證之日起封閉期為3年,3年內無法申請回購。封閉期滿后,購房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由政府指定的實施主體回購:
一是掛牌轉讓滿1年后確無人購買的;
二是因工作調動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地的;
三是家庭成員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確需籌措醫療費用的;
四是因人民法院司法處置要求回購的;
五是因婚姻或繼承等原因一個家庭持有兩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回購的價格如何確定,能否保障購房人的合理利益?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款加利息、減房屋折舊的方式進行核算。原購房價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和持有年限計算,不計復利;房屋折舊額以原購房價款為基數,按照每年1%計算。
按照人民銀行現行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1.5%、折舊率1%計算,回購價款每年可穩定增長0.5%。例如,在京口路項目購買一套總價100萬元的保障性住房,并于辦理不動產權證5年后申請回購,此時的回購價格將為102.5萬元,累計增值2.5萬元,折合每年5000元。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繼承?
《通知》明確規定,因繼承、離婚析產、夫妻財產約定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權利人或繼承人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未享受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未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性質不變。因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繼承,但繼承人已享受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須退回政策性住房后繼承房屋或由實施主體回購后繼承資金。
(五)購房家庭存在貸款違約,會如何處理?
《通知》規定,因銀行業金融機構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實現抵押權而對房屋進行處置的,或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對房屋所有權進行處置的,產權人應騰退房屋,由實施主體收回或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
具體問題可咨詢青島市住房保障中心,聯系電話:0532-82686060。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