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青島市農村客運、出租車油價補貼
政策調整與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調整農村客運、出租車油價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2〕1號)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青島市農村客運、出租車油價補貼政策調整與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5月24日
關于印發《青島市農村客運、出租車油價補貼政策調整與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財建〔2022〕10號.pdf
青島市農村客運、出租車油價補貼
政策調整與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調整農村客運、出租車油價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2〕1號)要求,更好地發揮中央財政補貼對農村客運(含農村道路客運、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下同)和出租車、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領域的引導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油價補貼是指中央財政核定并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下達,由地方統籌用于支持農村客運和出租車行業發展,以及支持城市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運營的補助資金,具體包括農村客運補貼資金、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兩部分。
第三條本辦法所涉及農村客運補貼資金、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的具體補貼對象,由市級與區(市)交通運輸部門審核認定。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出租車,是指巡游出租車;所稱新能源農村客運、出租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客運車輛,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五條油價補貼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公開的原則安排使用,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六條油價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共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按照預算管理程序下達預算指標文件,分別向市交通運輸局、區(市)財政以及有關企業撥付油價補貼資金。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油價補貼資金分配意見;組織執行油價補貼資金發放;指導農村客運、出租車經營者數據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油價補貼資金申報材料統計匯總、審核分析、考核監督。
第七條各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農村客運、出租車行業管理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確保政策平穩過渡和本地區行業穩定,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和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油價補貼資金
第八條2021-2025年,我市對農村客運補貼資金、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實行區別對待,分類管理。
農村客運補貼資金、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的費改稅補貼基數保持不變,直接發放給農村客運經營者和出租車司機,用于彌補農村客運和出租車行業生產經營成本支出。
農村客運漲價補貼主要用于支持農村客運發展。
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漲價補貼的30%部分,統籌用于支持新能源出租車運營,可按每車費改稅補貼基數的1-2倍為標準,直接發放給出租車司機;70%部分統籌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運營,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和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執行
第九條市財政局在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油價補貼資金文件后5日內函告市交通運輸局。
市交通運輸局制發油價補貼資金實施細則并組織申報,在收到市財政局函件后20日內,提出補貼資金分配意見報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按照油價補貼資金分配方案撥付資金。其中:對于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費改稅補貼基數、漲價補貼支持新能源出租車運營部分,市內三區的下達市交通運輸局,其他區(市)的下達有關區(市)財政;對于農村客運補貼資金、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漲價補貼支持城市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運營部分,市財政直接撥付相關企業。
第十條接到市財政下達的油價補貼資金文件20日內,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及時足額兌付市內三區補助資金;有關區(市)財政、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將補助資金盡快分解兌付到位。
第十一條當年預算未執行完畢的油價補貼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及其他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開展績效自評,強化績效評價,考核結果要與相關區(市)的油價補貼資金安排掛鉤,切實提升農村客運普遍服務能力、促進農村客運高質量發展和轉型升級、維護出租車行業穩定、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
其中:農村客運補貼主要考核運營效率、通達情況、服務質量、安全運營、主體責任等指標;城市交通發展獎勵主要考核城市交通發展情況,重點是出租車行業穩定情況、城市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替代比例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市交通運輸局和區(市)財政、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規范油價補貼資金申請與發放程序,完善資金分配方案,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及時足額兌付補助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市交通運輸局要加強對農村客運和出租車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及行業發展情況的考核。對考核不合格或出現不穩定因素的區(市),應適當扣減該地區及相關企業的油價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油價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對違反規定分配使用油價補貼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或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的,依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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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財政部青島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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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財政局辦公室 2022年5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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