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有關功能區:
現將《青島市新經濟潛力企業庫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島市科技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新經濟潛力企業庫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一條 為順應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新趨勢,培育支持一批成長起點高、專業領域新、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新經濟企業,發展壯大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加快形成新動能主導的現代化經濟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經濟潛力企業,原則上是指在青島市內新注冊開業,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特征明顯,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技術、業態和模式等創新應用為內核,相互融合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和新型經濟業態,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青島市新經濟潛力企業庫建設遵循“公開、規范、自愿、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入庫企業原則上不新增建設用地,開業時間不超過三年,需至少滿足以下一項條件:
(一)青島市培育或引進,納入統計,“四新”經濟特征明顯的企業,主要包括:規模以上戰略性新興工業企業、規模以上戰略性新興服務業企業;規模以上高技術制造業企業,規模以上高技術服務業企業。
(二)有專業技術團隊支撐,具有平臺經濟屬性且自建產業互聯網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等規模以上企業。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填補青島金融業態空白的現代金融企業。
(四)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經濟特征明顯,獲得風險投資基金投資,極具發展潛力的企業,可適當放寬至未納統企業。
第五條 青島市新經濟潛力企業庫申報工作分年度組織開展,采取政府部門推薦和企業申報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定青島市新經濟潛力企業庫入庫申報通知,會商青島市科技局、青島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根據部門職能,初步提出推薦入庫企業名單,做好資格審查工作。
第七條 區(市)、有關經濟功能區的發展改革、新經濟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組織部門推薦入庫的企業以及其他符合入庫資格的企業申報。
第八條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區(市)、有關經濟功能區申報的企業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第三方機構評審,擬定入庫企業名單并在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納入青島市新經濟潛力企業庫管理。
第九條 申報企業負責提供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市級財政資金給予符合條件的入庫企業股權投資支持。
第十一條 支持入庫企業參評年度青島市新經濟新銳企業,獲評企業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二條 積極推薦年度青島市新經濟新銳企業參與省、市級各類企業、人才等方面評選。
第十三條 鼓勵相關部門在專項資金、要素保障、場景供給等方面支持入庫企業加快發展。
第十四條 區(市)、有關經濟功能區的發展改革、新經濟主管部門做好入庫企業跟蹤監測工作。不符合入庫資格的企業應及時退出,同一企業連續在庫時間不超過3個年度。
第十五條 入庫企業若存在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嚴重失信、不良記錄、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或發生安全環保事故的,一經核實作退庫處理,停止享受支持政策,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6日施行,有效期到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