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發展改革局、節水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的文件規定,我們制定了《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島市水務管理局
2020年4月15日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7〕147號)、《山東省落實國家節水行動實施方案》(魯水節字〔2019〕3號),扎實推進我市水價改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非居民用水定額(計劃)的核定、調整、考核以及超定額(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用戶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非居民用戶(含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戶),不包括實行特種用水價格的用戶。
第三條 青島市節水管理部門負責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三區)及青島市海潤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直供嶗山區、城陽區等非居民用戶用水定額(計劃)的核定、調整和考核工作。其他區、市節水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非居民用水定額(計劃)的核定、調整和考核工作。
青島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市非居民用水分檔水量劃分和市內三區加價標準制定等工作。其他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轄區非居民用水加價標準制定等工作。
第四條 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戶合理用水需求為前提,以嚴格用水定額管理為依托,以改革完善計價方式為抓手,科學制定用水定額標準,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標準、落實責任、強化考核等手段,提高用水戶節水意識,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五條 非居民用水定額(計劃)應當依據國家、省、市行業取水定額標準,結合非居民用戶的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和節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水定額(計劃)實行動態管理,按年核定、按月下達、按月計費,核定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 用水定額(計劃)核定主要采用定額法和統計法兩種方法:
(一)定額法是根據國家、省和本市確定的用水定額標準,結合非居民用戶的節水管理水平,核定非居民用戶每月的用水定額(計劃)。定額法主要適用于國家、省和本市已發布用水定額標準,且用水結構相對穩定、具備考核條件的非居民用戶。
計算公式為:月用水定額(計劃)=非居民用戶各月被考核指標的數量×用水定額標準×非居民用戶節水水平系數。
(二)統計法是根據非居民用戶前三年各月加權平均(權重分別為前一年50%、前二年30%、前三年20%)用水量,結合非居民用戶的節水管理水平,核定非居民用戶每月的用水定額(計劃)。統計法主要適用于國家、省和本市未發布用水定額標準,或者用水結構不穩定、不具備定額法考核條件的非居民用戶。
計算公式為:月用水定額(計劃)=非居民用戶前三年各月加權平均用水量×非居民用戶節水水平系數。
非居民用戶節水水平系數由節水管理部門根據非居民用戶的節水管理水平確定。
第七條 非居民用戶因生產經營發生較大變化或其他特殊情況,要求調整用水定額(計劃)的,應當持申請表、有關證明材料和水平衡測試報告書等資料到節水管理部門辦理用水定額(計劃)調整手續。
第八條 嚴格用水計量行為。非居民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并定期對計量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障計量準確。
非居民用戶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在取水口和分水口分別安裝用水計量設施。
第九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嚴格按照節水管理部門核定的用水定額(計劃)用水。超定額(計劃)用水的,除按計量的水量繳納非居民用水對應類別的水費外,對超定額(計劃)部分還需繳納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費用。
第十條 按照用水定額(計劃),結合水資源管理需要和非居民用戶承受能力,確定以下分檔水量、加價標準、加價項目、計費周期和收取方式。
(一)分檔水量。非居民用水計量水量分為三檔,第一檔水量為不超過用水定額(計劃)部分(含);第二檔水量為超過用水定額(計劃)但不超過用水定額(計劃)50%部分(含);第三檔水量為超過第二檔水量部分。
(二)加價標準。第一檔水量價格執行發展改革部門規定的到戶綜合水價;第二檔水量價格按發展改革部門規定的非居民基本水價的1倍加收;第三檔水量按發展改革部門規定的非居民基本水價的2倍加收。
對“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超定額(計劃)用水量部分,價格按照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加價標準加倍收取。
(三)計費周期和收取方式。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以月作為一個計量繳費周期,或者結合水費交費周期收取。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水費由供水企業收取。
(四)加價項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僅為基本水價加價,不包含水資源稅、污水處理費和城市教育附加費。
第十一條 實行超定額(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形成的收入,本著“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則,主要作為供水企業收入,專項用于供水管網、戶表、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改造以及管網漏損控制、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節水管理部門對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進行獎勵、節水宣傳和培訓、水效領跑者創建、水平衡測試、節水工程建設、企業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器具推廣等。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