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效能。根據法治政府建設有關要求,市發展改革委制定了《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簡要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機構改革后,市發展改革委整合了糧食物價、油氣電力和節能監察等職能,行政處罰事項增加到46項。為統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全面提升行政執法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要求,全面對接省上發改、能源和糧食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七條:省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本系統工作實際,綜合考慮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制定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
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已經制定明確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執行;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只作原則性規定或者明確由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行政處罰權規范透明運行工作的通知》(青法制〔2014〕42號):要嚴格落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動態管理機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或者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補充、修訂和完善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補充、修訂和完善后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以部門規范性文件形式向社會重新公布。
三、主要內容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包括企業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信用服務、糧食流通、電力油氣、價格監管等方面總計46項行政處罰。主要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節約能源法》《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價格法》梳理確定了我委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明確了違法行為的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等情形和相應的處罰基準,讓行政執法工作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四、實施期限
根據《青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不得少于30日。《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自202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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