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市司法局《關于制定市級“不罰”“輕罰”清單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通知》(青司發〔2021〕13號)要求,市發展改革委制定了《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現簡要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優化我市法治營商環境,規范涉企輕微違法執法行為,釋放經濟發展活力,結合我市發展改革領域行政執法實際,全面承接《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魯司〔2020〕35號)中,發展改革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二、主要內容
該清單分兩部分共14條:第一部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包括“企業未按規定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企業未按規定告知備案機關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企業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項目單位未如實、及時報送已開工核準項目建設實施基本信息;項目單位未如實、及時報送已開工備案項目建設實施基本信息;項目建設與備案信息不符”等10項。第二部分,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包括“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工程咨詢單位未建立咨詢成果文件完整檔案”“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應急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未及時報告價格異動;遲報價格監測資料”等4項。
三、實施期限
根據《青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不得少于30日。《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自2021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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