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具體內容
每年按照各銀行機構對青島轄區內企業發放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凈增量的1.5%計提風險補償金,用于對符合條件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進行不良貸款置換,或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進行財政補助。
責任部門:青島市民營經濟發展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青島金融監管局
聯系人電話:崔海花 0532-51917612
政策細則:《關于印發《青島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青民發字〔2023〕26號)
(一)申報對象:在青島市設立并取得金融許可證的法人銀行機構總行或青島市級銀行分支機構(含異地農商行青島支行)。
(二)申報條件:
1經營一年以上;
2.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同比增速;
3.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4.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不高于全市當年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或不高于自身上年度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
(三)申報材料:
1.《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申報表》(附件1);
2.借款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貸款項目應提供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
3.貸款合同(如有擔保或保險合同需一并提供)、借據、放款和還款憑單及流水證明等證明材料;
4.不良貸款認定的證明材料;
5.首貸、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或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證明材料(僅滿足條件的貸款項目提供)。
6.借款企業新招用“新市民”情況的證明材料(僅滿足條件的貸款項目提供)。
7.貸款風險補償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附件2);
(四)補償金使用方式:
各銀行機構可申請通過不良貸款置換或財政補助兩種方式使用風險補償金。每種方式可使用的額度均不超過所獲得風險補償金額度的50%,且申請不良貸款置換或財政補助的貸款項目必須用于企業生產經營,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要求。
(五)申報程序:
1.各銀行機構將申請材料提報至運營管理機構進行初審,符合要求后通過“青島政策通”平臺進行線上申報;
2.各銀行機構申報完畢后,由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青島監管局和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職責分工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并將結果發送至市民營經濟局。
3.市民營經濟局審核確定不良貸款置換或財政補助額度后,將結果發送至市財政局及各銀行機構。
4.運營管理機構在90日內完成為各銀行機構辦理財政補助手續或會同符合監管要求的資產管理公司根據不良貸款處置路徑辦理不良貸款置換。
5.各銀行機構應按照相關單位要求提供紙質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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