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繼紅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建議”收悉。經認真辦理,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第一條“在重大公共節日如春節、元宵節等,可允許在非禁止燃放區域內限定時間燃放”建議的辦理情況
根據《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要求,除了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全域禁放,嶗山、城陽、黃島區由各自人民政府確定建成區,建成區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他區(市)人民政府可劃定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除重污染天氣外,非禁放區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二、關于第二條“煙花爆竹應指定商店售賣,對售賣的品類、數量、時間作出要求,例如限制售賣大型升空煙花,雙響炮、竄天猴等危險性較大的種類”建議的辦理情況
按照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并具備有關條件、符合相關安全要求,經應急管理部門批準方可銷售,銷售的品種也必須是法規規定的允許個人燃放類產品。
三、關于第三條“政府、公共機構應帶頭執行規定,不在重大公共節日、慶典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苯ㄗh的辦理情況
我們將積極向相關部門反映,使各政府、機構能夠帶頭遵守青島市禁放規定,不在重大公共節日、慶典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青島市公安局
2024 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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