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將《青島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隨著我市社會經濟的發展,機動車和駕駛人數量增加迅猛,城市交通需求持續增長,道路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據統計,目前我市機動車保有量399.4萬輛,機動車駕駛人達到465萬人。由于車流密度大,輕微刮蹭交通事故大量增加,不僅影響交通安全,而且對道路暢通也造成很大影響。根據公安部組織的全國道路交通專家調研分析,交通事故型擁堵是當前全國大中城市主要擁堵類型。尤其是大量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車輛不能及時撤離現場是造成當前我市交通擁堵的一項重要原因。
為規范我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工作,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擁堵,維護道路交通秩序。2009年1月,青島市公安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共同制定了《青島市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暫行辦法》,對當事人在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后進行自行協商的程序做了規定。2017年6月,青島市公安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對《青島市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青島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2019年12月,青島市公安局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對《青島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進行了再次修訂,制定了《青島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辦法實施以來,對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保障道路暢通起到了積極作用,有效緩解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阻塞問題,極大地方便了群眾,對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道路交通事故線上處理和理賠線上服務成為事故快處的新模式,快速撤場、快速理賠、遠程認定、遠程定損,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也成為回應人民群眾新期待、新要求的必然趨勢。同時,“降保費、增保額”車輛保險制度改革以后,普通家用轎車購買100萬以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比例已達到85%以上,為取消單車損失5000元的限制提供了保障。為了緊跟時代發展要求,更好地提升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強化大數據賦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提升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工作效能,有效緩解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交通擁堵問題、減少交通延誤。市公安局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市公安局交警部門、法制部門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組織專人成立規范性文件起草專班,開展事故快處調研,加強互聯網應用、取消快處車損限額、簡化保險理賠手續,起草了《青島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處機制,規范快速處理的條件、程序、范圍、責任和爭議事項處置等工作。
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山東省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道路交通事故互聯網在線快速處理工作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起草過程
一是深入開展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工作調研。市公安局交警部門、法制部門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開展認真細致地調研,進一步改進、完善現有的輕微交通事故快處機制,不斷簡化保險理賠手續。二是組建文件起草專班。市公安局交警部門、法制部門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組織專人組成文件起草小組,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調研實際,起草了《青島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草案。三是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按程序將文件草案刊載青島公安網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社會各界未反饋任何意見。四是進行了合法合規性審查。市公安局法制部門派員全程參與文件草案的起草,對照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的規定,對文件草案進行了合法合規性審查。五是組織集體研究討論。市公安局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市局交警支隊對《青島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起草情況進行匯報,會議研究確定:按程序提請市司法局對《青島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進行備案,做好向社會發布、政策解讀工作,強化輿論宣傳,進一步推進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工作,積極推動當事人自撤現場,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減少交通延誤。
四、主要內容
《青島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十八條。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據、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和適用范圍;第四條規定了處理程序;第五條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職責;第六條報警處理條件;第七條規定了引導辦理情況;第八條規定了拍攝照片要求;第九條規定了逃逸處理要求;第十條規定了未按規定撤離進行處罰的依據;第十一條規定了事故責任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了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第十三條規定了法律賠償流程;第十四條規定了評估的法律要求;第十五條規定了車輛維修要求;第十六條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第十七條規定了辦法的解釋機關;第十八條規定了辦法的有效期。具體內容為:
(一)關于定義和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在道路上發生的沒有人員傷亡、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可以移動的交通事故。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每日7時至19時發生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
(二)關于快速處理的流程。發生輕微交通事故,事故各方當事人相互查驗駕駛證、行駛證和保險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現場和碰撞部位等進行拍照,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向各自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報案,通過保險公司在線平臺和服務網點辦理,或者通過“交管 12123”手機 APP 互聯網事故在線快速處理系統自行協商、在線辦理,保險公司不再派員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需要確定責任的,通過“交管 12123”手機 APP 互聯網事故在線快速處理系統上傳事故信息在線快速處理。
(三)關于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報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駕駛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有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駕駛人有故意行為的;駕駛人逃逸或者離開事故現場的;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駕駛人涉嫌利用機動車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事故現場不具備拍攝條件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保護現場并報警的其他情形。
(四)關于交通事故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該方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他方當事人無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承擔事故責任。
(五)關于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并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追尾);在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遇綠燈亮時,轉彎機動車未讓被放行的直行機動車先行的;遇紅燈亮時,右轉彎機動車未讓被放行的機動車先行的;遇紅燈亮時繼續通行的;在可以左轉彎的地點,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左轉彎的機動車的;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未按照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機動車先行的;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機動車先行的;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未讓左轉彎的機動車先行的;準備進入環行路口的機動車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在可以掉頭的地點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機動車先行的;在可以掉頭的地點,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掉頭的機動車的;在禁止掉頭的地點掉頭的;逆向行駛的;與對面駛來的機動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未按照導向車道行駛;未按照規定倒車的;溜車的;開關車門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裝載的貨物遺灑、飄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單方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
(六)關于對當事人的利益保障。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快速處理過程中逃跑,或者快速處理后不履行賠償義務,或者車輛損失評估出現爭議,或者極少數部門指定車輛維修單位等。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一是,在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論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二是,因一方當事人未按照約定配合處理的,另一方可申請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先行賠付,并配合保險公司依法行使代位求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是,當事人對保險部門財產損失核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評估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是,交通事故車輛的維修,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或投保人自主選擇維修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指定維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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