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項名稱 軍隊轉業、自主擇業干部落戶
1、辦理條件:
符合青政發【2018】13號文件規定,軍隊轉業、自主擇業干部落戶。
2、所需材料:
1、軍隊干部轉業地方入戶專用介紹信;
2、軍隊干部轉業證;
3、居民身份證;
4、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5、落家庭戶的提供居民戶口簿;
6、親屬關系憑證;
7、合法固定住所憑證或者單位集體戶接收函;
8、在單位集體戶落戶的,應當出具本市無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9、一張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標準照片。
3、備注:
1、 親屬關系憑證:包括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意見書;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申報人或者關聯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憑證;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能夠體現本單位工作人員的親屬關系人事檔案復印件等。
2、合法固定住所憑證:⑴不動產權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⑵房產部門直管承租使用證明;⑶單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憑證,同時提供產權單位房地產權證或者房屋所有權證。
3、無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合法固定住所。
4、憑證及證件,屬于非法定證件的,原則上應提交原件存檔;屬于法定證件的,應當核驗原件后留存復印件歸檔。證件材料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具有外文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5、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入伍后戶口注銷情況進行核查,并且附核查情況記錄。經核查未注銷或者情況不明的,應當提供注銷戶口證明。
4、辦理流程及時限: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理。對戶口申報事項進行審查時,發現需要進一步調查和核實確認相關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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