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務全搜索
高級搜索
關于機動車注銷未收回牌證作廢的公告
根據《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六十九條:對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周公告一次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信息:
(一)機動車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
(二)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后,未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三)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的;
(四)辦理機動登記相關業務中應當收回未收回或者滅失、丟失、損毀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校車標牌;
(五)有效期內滅失、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以下機動車注銷未收回機動車牌證,現依法公告作廢。
附:機動車未收回機動車牌證作廢明細
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4年11月8日
機動車注銷未收回牌證公告作廢明細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