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青島市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作廢公告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九十五條規定:車輛管理所辦理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業務或者計算機管理系統依法自動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時,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檔案管理崗每月從計算機管理系統下載并打印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實習準駕車型注銷信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實習準駕車型作廢。
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現依法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附: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作廢明細
2025年01月24日
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公告作廢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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