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訂的背景
原《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青住金規〔2019〕2號)(以下簡稱《繳存管理辦法》)實施以來,總體運行情況平穩,社會反映良好,但也存在個別條款需進一步調整和優化。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經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4年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對我市《繳存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依據
(一)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年3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再次修訂);
(二)住建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51271-2017);
(三)《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
(四)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魯建金字〔2017〕7號);
(五)關于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范圍的通知(魯建金字〔2017〕19號);
(六)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發〔2023〕7號)。
三、修訂的內容
本次修訂主包括自主繳存及基數核定兩部分內容。
(一)支持靈活自主繳存
2023年10月,我市正式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自愿繳存范圍。本次修訂《繳存管理辦法》將第五條調整為“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可以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了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第六條調整為“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外籍、港、澳、臺人員,可以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支持靈活就業的外籍、港、澳、臺人員由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明確基數核定時間
原《繳存管理辦法》對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的調整時間未作出明確規定,本次修訂在《繳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增加了“單位應在匯繳年度開始時,完成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對單位基數比例調整業務作出更加明確細致的規定。
四、新《繳存管理辦法》的施行時間
本次修訂后,新《繳存管理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自施行之日起,《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青住金規〔2019〕2號)同時廢止。
五、繳存業務辦理渠道
我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支持網上辦理和窗口辦理兩種渠道。單位可開通單位網上營業廳線上辦理,也可到各區(市)公積金營業大廳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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