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改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 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和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三)《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公布 根據2024年1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
(五)《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和<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魯建法字〔2023〕5號)。
二、主要內容
本次修改內容如下:
(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的處罰裁量基準
單位自設立之日起31日以上1年以下的,經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較輕階次。單位自設立之日起1年以上3年以下的,經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為一般階次。單位自設立之日起3年以上的,經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為較重階次。
(二)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處罰裁量基準
單位應設未設住房公積金賬戶100個以下的,經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較輕階次。單位應設未設住房公積金賬戶100個以上300個以下的,經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為一般階次。單位應設未設住房公積金賬戶300個以上的,經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為較重階次。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不予行政處罰。單位具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方式,督促單位糾正違法行為。
本裁量基準適用條件、處罰標準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但較重階次“以下”均包括本數。
三、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本裁量基準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自本裁量基準施行之日起,2022年9月30日公布的《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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