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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區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清單 | ||||||||||
部門 序號 |
項目 序號 |
部門 | 項目名稱 | 資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據 | 執收部門 (單位) |
征收對象 | 征收標準 | 備注 | |
文件名 | 文號 | |||||||||
一 | 1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第二代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核定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812號,《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8〕218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無線電管理條例》,發改價格〔2013〕2396號,發改價格〔2011〕749號,發改價格〔2005〕2812號,發改價格〔2003〕2300號,計價費〔1998〕218號,魯價費發〔2003〕23號,國家計委、財政部、信息產業部(計價格〔2002〕605號),信息產業部(信部無函〔2004〕27號),信息產業部辦公廳(信辦無〔2004〕15號),發改價格〔2018〕601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 | 國家、省、市級無線電管理機構 | 使用無線電頻率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及個人 | 1、集群無線調度系統:(全省范圍內使用)5萬/頻點(市范圍內使用)2000/頻點 2、無線尋呼系統:(全省范圍內)20萬/頻點(市范圍)4萬/頻點 3、無繩電話系統:150/基站 4、廣播、電視:(省及省以下臺)100-10萬/套節目 5、船舶電臺(制式電臺):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發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發射) 8、其他:固定電臺:1000/頻點移動電臺:100元/臺 9、蜂窩移動通信:國家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發改價格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詳見發改價格〔2018〕601號;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詳見發改價格〔2019〕9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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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安部門 | 證照費 | ||||||||
①號牌(含臨時) | 《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標準GA36-2014,魯財行〔2013〕52號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 | 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 | 見文件 | |||||
②號牌專用固封裝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標準GA36-2014,魯財行〔2013〕52號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 | 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 | 見文件 | |||||
③號牌架 | 《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標準GA36-2014,魯財行〔2013〕52號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 | 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 | 見文件 | |||||
(2)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核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的復函》《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和機動車抵押登記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財綜〔2001〕67號,計價格〔2001〕1979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魯財行〔2013〕52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需辦理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的車主 | 行駛證每本10元、臨時行駛證每本10元;機動車登記證每證10元;駕駛證每證10元。 | ||||
(3)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道路交通安全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財綜〔2008〕36號,發改價格〔2008〕1575號,魯財綜〔2008〕49號,魯財行〔2013〕52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臨時入境不超過三個月的境外機動車駕駛人 |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 ||||
三 | 3 | 自然資源部門 | 土地復墾費 | 企業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 | 《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魯財綜〔2014〕75號 |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對土地造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 |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 |
4 | 自然資源部門 | 土地閑置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發〔2008〕3號,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魯財綜〔2014〕75號 |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第二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 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取得土地發生的成本(扣除稅收)為劃撥土地價款;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土地出讓金總額為土地出讓價款。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
5 | 自然資源部門 | 不動產登記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物權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轉發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 | 《物權法》,財稅〔2016〕79號,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魯國土資字〔2017〕1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 | 市、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 | 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 住宅類80元/件,非住宅類550元/件 對于申請辦理車庫、車位、儲藏室不動產登記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不動產登記費減按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每件80元收取。 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不動產登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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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然資源部門 | 耕地開墾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島市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 | 《土地管理法》,中發〔2017〕4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魯財綜〔2014〕75號,青發〔2018〕54號 |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 | 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單位 | 1、依據中發〔2017〕4號文件,對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按照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 2、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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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7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污水處理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建設廳、山東省環境保護局關于貫徹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02〕515號,《關于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青島市城市排水條例》《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我市居民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非居民污水處理費標準的通知》 | 《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財稅〔2014〕151號,發改價格〔2015〕119號,魯價費發〔2000〕211號,魯政辦發〔2006〕7號,國發〔2000〕36號,計價格〔2002〕515號,計價格〔1999〕1192號,財綜字〔1997〕111號,魯價格一發〔2015〕30號,《青島市城市排水條例》,青價費〔2015〕30號,青價費〔2016〕59號 |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 | 1.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隊、學校、托幼園所、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生活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每立方米1.00元。 2.其它非居民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每立方米1.40元。其中,企業等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按每立方米1.50元征收污水處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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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印發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山東省城鄉建設委員會、財政廳、物價局<關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城〔1993〕410號,財稅〔2015〕68號,魯價涉發〔1994〕185號,魯建城字〔2015〕32號、魯發改成本〔2019〕121號 | 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管部門) |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因特殊需要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住建(城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2、向因施工、搶修地下管線等挖掘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挖掘修復費。 |
1.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主次干路、瀝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與非機動車道瀝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條(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瀝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磚: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磚: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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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9 | 交通運輸部門 | 車輛通行費(限于政府還貸) | 繳入地方國庫 | 《公路法》《收費公路條例》《關于在公路上設置通行費收費站(點)的規定》《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 《公路法》《收費公路條例》,交公路發〔1994〕686號,魯交財〔2017〕83號,交公路發〔2019〕99號 | 交通部門 | 境內所有政府還貸收費公路 | 車輛通行費實行按車型收費和計重收費兩種計征方式。已安裝計重設備的收費公路,對載重貨車按噸公里計征車輛通行費,對客運車輛按車型計征車輛通行費;尚未安裝計重設備的收費公路,對所有過往車輛按車型計征車輛通行費。(詳見魯交財〔2017〕83號) | |
六 | 10 | 水利部門 | 水土保持補償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水土保持法》《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水利廳 中國人民 銀行濟南分行關于印發<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關于降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 《水土保持法》,財綜〔2014〕8號,發改價格〔2014〕886號,魯財綜〔2014〕74號,《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魯價費發〔2017〕58號 | 縣級以上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前款所稱的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燒制磚、瓦、瓷、石灰;3、排放廢棄土、石、渣。 |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開工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每平方米1.2元。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礦石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其中露天開采的每噸1元,非露天開采的每噸0.5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照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 | |
七 | 11 | 農業農村部門 |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漁業法》《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注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關于農業系統涉及農負擔收費項目修改意見的通知》《 國家物價局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關于發布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 《漁業法》《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財稅〔2014〕101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財綜〔2012〕97號,計價格〔1994〕400號,價費字〔1992〕452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涂、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人 | 見文件 | |
八 | 12 | 法院 | 訴訟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481號),《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481號),財行〔2003〕275號,《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統籌訴訟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62號 | 法院 | 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 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 |
九 | 13 | 市場監管部門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關于放開部分檢驗檢測經營服務收費的通知》《關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鍋爐等特種設備審查及檢驗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整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 《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發改價格〔2015〕1299號,財綜〔2011〕16號,財綜〔2001〕10號,價費字〔1992〕268號,魯政辦字〔2016〕109號,魯價費函〔2017〕43號 | 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事業單位 |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 | 詳見《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7〕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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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14 | 人防部門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國家計委 財政部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建設部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規范人防建設費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中發〔2001〕9號,計價格〔2000〕474號,魯價費發〔2006〕220號,魯價費發〔2009〕14號,魯財綜〔2012〕8號,魯財綜〔2014〕75號,國發〔2007〕24號,財綜〔2007〕53號,國辦發〔2011〕45號,魯財綜〔2015〕63號,魯價費發〔2016〕125號,魯財綜〔2016〕73號,財稅〔2019〕53號,青價費[2015]37號 | 人防部門 |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含城市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內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質、地形條件不宜修建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應按規定標注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6級(含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以下簡稱市內六區)每平方米2200元,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以下簡稱四市)每平方米2000元;6B級防空地下室市內六區每平方米800元,四市每平方米600元。 對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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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15 | 仲裁部門 | 仲裁收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仲裁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仲裁收費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關于重新明確仲裁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仲裁法》,財綜〔2010〕19號,國辦發〔1995〕44號,魯價費發〔2016〕120號 | 仲裁委 | 申請仲裁的當事人 | 仲裁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爭議金額人民幣仲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納;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納;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納;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納;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納;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納。 |
高新區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清單 | |||||||||
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資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據 | 執收部門 (單位) |
征收對象 | 征收標準 | 備注 | ||
文件名 | 文號 | ||||||||
1 | 港口建設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政部關于印發<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免征客滾運輸港口建設費的通知>》《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港口建設費征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轉發<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 財綜﹝2011〕29號,財綜﹝2011〕100號,財綜﹝2012〕40號,財稅﹝2015〕131號,魯財綜〔2011〕122號 | 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管理機構 | 經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區范圍內所有碼頭、浮筒、錨地、水域裝卸(含過駁)的貨物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 (一)國內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4元;國外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5.6元。 貨物重量噸和換算噸的計算方法,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內出口集裝箱和內支線集裝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國外進出口集裝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三)對30英尺以下的非標準集裝箱,按20英尺集裝箱的征收標準征收港口建設費。對30英尺(含30英尺)以上的非標準集裝箱,按40英尺集裝箱的征收標準征收港口建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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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利建設基金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 財綜﹝2011〕2號,財綜函﹝2011〕33號,財辦綜﹝2011〕111號,財稅函﹝2016〕291號,財稅﹝2016〕12號,財稅﹝2017〕18號,魯政發﹝2016〕10號,魯政發﹝2011〕20號,魯財綜〔2011〕84號,魯政辦字﹝2017〕83號 | 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 |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一)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二)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三)其他資金來源。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二)經財政部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1%征收。(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四)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詳見財綜﹝2011〕2號。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即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調整為0.5%。 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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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復》《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審批問題的函》《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國發﹝1998〕34號,財綜函﹝2002〕3號,《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魯財綜〔2009〕93號,魯價費發〔2002〕176號,《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財稅〔2019〕53號,魯政發〔2018〕21號,青政辦發〔2014〕20號,青政發〔2019〕2號 | 地方城鄉建設部門 | 在我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 |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地上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400元(其中供熱配套費115元)的標準繳納配套費。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行政區域內的配套費征收標準,可在本征收標準以內由各市政府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公布。 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按70%標準征收,住宅、商服用地類建設項目除外(不含拆遷安置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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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育費附加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教育法》《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教育費附加征收范圍的通知》《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教育費附加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關于實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 《教育法》,國發﹝1986〕50號(國務院令第60號修改發布),國發明電﹝1994〕2號、23號,國發﹝2010〕35號,財稅﹝2010〕103號,財稅﹝2016〕12號,魯政發﹝2016〕10號,魯地稅四字﹝1997﹞6號,魯地稅地字﹝1996〕5號,財稅﹝2018〕39號,財稅﹝2019〕46號、財稅﹝2019〕13號、魯財稅﹝2019〕6號 | 稅務部門代收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3%提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的范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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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方教育附加 | 繳入地方國庫 | 《教育法》《財政部關于同意山東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復》《財政部關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圍和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關于實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 《教育法》,財綜﹝2004〕73號,財綜﹝2006〕2號,財綜函﹝2006〕9號,財綜﹝2010〕98號,財稅﹝2016〕12號,魯政發﹝2016〕10號,魯政字〔2010〕307號,魯財綜〔2010〕162號,財稅﹝2019〕46號、財稅﹝2019〕13號、魯財稅﹝2019〕6號 | 稅務部門代收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2%提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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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化事業建設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 <關于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通知》《財政部、中宣部關于頒發<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國發〔1996〕37號,國辦發〔2006〕43號,財綜〔2013〕102號,財文字〔1997〕243號,財預字〔1996〕469號,財稅〔2016〕25號,財稅〔2016〕60號,財稅〔2019〕46號,魯財稅〔2019〕19號 | 稅務部門代收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以及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東省范圍內,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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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繳入地方國庫 | 《殘疾人就業條例》,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函》《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殘疾人就業條例》,財稅﹝2015〕72號、財綜﹝2001〕16號,財綜﹝2017〕18號,財稅﹝2018〕39號,魯政發﹝2016〕10號,省政府令第270號(第311號修改),魯財綜﹝2018〕17號,魯財綜﹝2018〕31號 | 稅務部門征收 | 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自2018年4月1日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計征;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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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森林植被恢復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 《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分成體制的通知》 | 《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財綜﹝2002〕73號,財稅﹝2015〕122號,魯財綜﹝2016〕33號,魯財綜〔2015〕67號 |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 | 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經縣級以上林業部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用地單位 | (一)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對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以下標準征收: 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對城市規劃區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設項目性質實行不同征收標準,具體略。詳見魯財綜﹝2016〕33號。 |
高新區考試考務費項目目錄清單 | |||||||||
項目序號 | 類別和部門 | 考試項目名稱 | 資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據 | 執收部門 (單位) |
征收對象 | 征收標準 | 備注 | |
文件名 | 文號 | ||||||||
一、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職稱等考試考務費(33項) | |||||||||
1 |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5〕69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人社廳函〔2015〕278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每人每個科目(模塊)61元 | |
2 | 注冊城鄉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5〕69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人社廳函〔2015〕278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客觀題:63元/人.科 主觀題:67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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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5〕69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人社廳函〔2015〕278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61元/人.科 | ||
4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5〕69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人社廳函〔2015〕278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61元/人.科 | ||
5 | 執業藥師(中藥師)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5〕69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人社廳函〔2015〕278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61元/人.科 | ||
6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5〕69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人社廳函〔2015〕278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客觀題:61元/人.科 主觀題:69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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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5〕69號,財稅〔2019〕58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人社廳函〔2015〕278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客觀題:61元/人.科 主觀題:69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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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5〕69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人社廳函〔2015〕278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68元/人.科 | ||
9 | 初級、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5〕69號,財稅〔2019〕58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人社廳函〔2015〕278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客觀題:61元/人.科 主觀題:65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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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5〕69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人社廳函〔2015〕278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客觀題:70元/人.科 主觀題:82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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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關于做好2018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布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 | 財稅〔2015〕68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建注〔2018〕9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魯建綜函〔2018〕32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費 70元/人.科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費 80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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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關于做好2018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布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 | 財稅〔2015〕68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建注〔2018〕9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魯建綜函〔2018〕33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費 64元/人.科;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費(給水排水)客觀題65元/人.科 主觀題69元/人.科 (暖通空調)客觀題68元/人.科 主觀題72元/人.科(動力)客觀題70元/人.科 主觀題75元/人.科 | ||
13 |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關于做好2018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布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 | 財稅〔2015〕68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建注〔2018〕9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魯建綜函〔2018〕34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基礎考試費 83元/人.科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費 80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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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關于做好2018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布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 | 財稅〔2015〕68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建注〔2018〕9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魯建綜函〔2018〕32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費 64元/人.科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費(發輸變電)客觀題68元/人、科 主觀題72元/人.科;(供配電)客觀題65元/人.科、主觀題69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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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環境保護部2016年第18號公告》《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綜〔2007〕41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環境保護部2016年第18號公告,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科目考試費 65元/人.科 其他科目考試費 61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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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試考務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 財稅〔2015〕69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人社廳函〔2015〕278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財稅〔2019〕58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客觀題:61元/人.科 主觀題:65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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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5〕69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人社廳函〔2015〕278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客觀題:63元/人.科 主觀題:67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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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一、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5〕69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人社廳函〔2015〕278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費(客觀題) 70元/人.科 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費(主觀題) 75元/人.科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費 68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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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重新發布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5〕68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建計〔2016〕82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綜合科目考試費61元/人.科 ;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務科目考試費70元/人.科 | 人社部門負責組織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住建部門負責組織二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 |
20 | 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關于做好2018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布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考務費的復函》 | 財稅〔2015〕68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建注〔2018〕9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魯建綜函〔2018〕32號,財稅〔2018〕100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費 70元/人.科 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專業考試費客觀題70元/人.科 主觀題 75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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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關于做好2018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布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 | 財稅〔2015〕68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建注〔2018〕9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魯建綜函〔2018〕32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基礎考試費 73元/人.科 專業考試費客觀題 75元/人.科 主觀題 80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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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考試 | 繳入國庫 |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與考試中心關于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第三項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改價格〔2015〕1217號,工信教〔2016〕111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68元/人.科 | ||
23 |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關于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第三項考試考務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6〕14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衛人才發〔2016〕66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70元/人.科 | ||
24 |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關于2018年度統計專業技術資金格考試考務工作安排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計價格〔2002〕964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統考辦字〔2018〕1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 初級65元/人.科 中級63元/人.科,高級50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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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審計署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關于2018年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改價格〔2015〕1217號,審考辦字〔2018〕1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人社字〔2018〕231號 | 人事考試中心 | 報名參加考試人員 | 初級、中級 62元/人.科 高級 70元/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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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教育部門 | 教師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關于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關于進一步規范教師資格考試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 財綜〔2012〕41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魯價費函〔2014〕84號,魯財綜〔2013〕107號,魯價費函〔2017〕63號 | 各市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費筆試為每人每科60元,面試收費標準為每人240元; 高校教師資格考試筆試每人每科次40元,面試每人次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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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3.司法部門 | 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的復函》《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 財稅〔2018〕65號,魯價費函〔2018〕63號 | 司法部門 | 報名參加考試人員 | 客觀題考試費每人每科81元,主觀題考試費每人80元。(自2018年6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 |
28 | 4.財政部門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山東省會計考試收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重新明確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關于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 價費字〔1992〕333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魯財綜〔2013〕36號、魯財會〔2016〕32號、發改價格(2013)2511號,魯價費發〔2017〕99號,魯價費函〔2018〕30號, | 財政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初中級每人次56元。 高級每人次100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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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5.農業農村部門 | 海洋漁業船舶船員考試 | 繳入國庫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農業系統行政 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 價費字〔1992〕452號 | 縣級以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 | 漁業船員 | 具體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452號)附件14收取 | |
30 |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核定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
財綜〔2009〕71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 (魯價費函〔2015〕1號) |
獸醫全科類綜合知識考試(共4科)每人每科51元(含上繳中央考試考務費每人每科11元),水生動物類綜合知識考試(共4科)每人每科60元(含上繳中央考試考務費每人每科20元),臨床技能考試每人160元(含上繳中央考試考務費每人30元) | ||||
31 | 6.公安、農業農村部門 | 駕駛許可考試 | 繳入國庫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改革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收費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改價格〔2004〕2831號,魯價費函〔2015〕51號,魯財行〔2013〕52號,魯價費函〔2015〕44號 | 公安、農業部門 | 考試申請人、駕駛證持有人等相關人員 | 詳見魯價費函〔2015〕51號,魯價費函〔2015〕44號 | |
32 | 7.衛生健康部門 |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 財稅〔2016〕14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魯價費函〔2014〕65號 | 61元/人.科 | |||
33 | 醫師資格考試(會同中醫局)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重新發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6〕105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關于調整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核定醫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
財稅〔2016〕105號,財稅〔2016〕14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財綜〔2011〕94號,魯價費函〔2017〕2號 | (一)實踐技能考試費標準:臨床類、公衛類為269元/人,中醫類為267元/人;口腔類為299元/人(以上均含上繳中央考試考務費19元/人)。 (二)醫學綜合筆試費標準:每人每單元64元。其中執業醫師256元/人(共4個單元,含上繳中央考試考務費56元);執業助理醫師128元/人(共2個單元,含上繳中央考試考務費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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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技能鑒定等考試考務費(2項) | |||||||||
1 | 1.公安部門 | 保安員資格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安部門收取保安員資格考試費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安部門收取保安員資格考試費的通知>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保安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關于保安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 財綜〔2011〕60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魯財綜〔2011〕150號,魯價費發〔2014〕89號,魯價費函〔2017〕73號 | 公安部門 | 參加考試的人員 | 80元/人次的標準。其中,理論考試費40元/人次;體能測試費40元/人次。(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不分成 |
2 | 2.人社部門 | 職業技能鑒定考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收費有關問題的批復》《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規范職業技能鑒定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 財稅〔2015〕69號,發改價格〔2015〕1217號,魯財綜〔2009〕52號,魯政辦字〔2013〕110號,魯價費發〔2005〕174號,魯價費發〔2009〕194號,魯價費函〔2016〕85號 |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 報名參加鑒定人員 | 詳見魯價費函〔2016〕85號、魯財綜〔2009〕52號 | |
三、教育考試考務費(14項) | |||||||||
1 | 教育部門 |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 繳入財政專戶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試中心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 發改價格〔2003〕2161號,價費字〔1992〕367號,魯價費函〔2018〕62號 | 各級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報名考務費45元/科次,實踐課程考核費80元/科次,畢業論文指導、答辯費(本科)文科類230元/人次、理科260元/人次,畢業生審定費50元/人(含畢業證書工本費、材料費),轉考手續費20元/人次,由轉出單位一次性收取。(自2018年6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 |
2 | 商務管理和金融管理專業自學考試 | 繳入財政專戶 | 《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考試收費問題的復函》《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試中心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 | 財綜字〔1999〕110號,發改價格〔2003〕2161號 | 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按照國家文件執行 | ||
3 | 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 | 繳入財政專戶 | 《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考試收費問題的復函》《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試中心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招生考試收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 | 財綜字〔1999〕110號,發改價格〔2003〕2161號,魯財綜〔2014〕18號,魯價費函〔2017〕38號 | 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PETS1B-PETS2級筆試(含聽力)60元/人.級、口試40元/人.級;PETS3-4級(含聽力)90元/人.級,口試50元/人.級。(自2017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 ||
4 | 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考試(NIT) | 繳入財政專戶 | 《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考試收費問題的復函》《關于重新核定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試中心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招生考試收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省物價局、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財綜字〔1999〕110號,發改價格〔2008〕3699號,發改價格〔2003〕2161,魯財綜〔2014〕18號,魯價費發〔2010〕22號 | 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每人每模塊90元 | 2018年停考了 | |
5 | 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試 | 繳入財政專戶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36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試中心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161號),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調整成人高考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魯價費函〔2010〕46號),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高校組織的小語種等招生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95號)、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高考技能考試收費等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4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招生考試收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7〕62號),《關于明確山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體能測試面試收費標準的通知》 | 價費字〔1992〕367號,發改價格〔2003〕2161號,魯價費函〔2010〕46號,魯價費函〔2016〕95號、魯價費函〔2016〕46號、魯財綜〔2014〕18號,魯價費函〔2017〕62號,魯發改成本〔2019〕660號 | 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普通高考:1.省考試院統一組織。報名費40元/生;考試費:語數外每生每科30元,綜合科(專業知識)每生每科40元;美術、音樂與舞蹈專業測試,初試每生110元,復試每生40元;體育專業測試初試120元,復試40元。2.學校組織。春季高考技能考試每生90元(含報名費);山東政法學院監獄學專業、山東警察學院招生體能測試費、山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體能測試面試費每生90元(含報名費),復試每生40元;濱州學院飛行技術專業體檢費,上站檢查每人次500元,復檢每人次300元;小語種招生、保送生、自主選拔招生、單獨招生、綜合評價招生考試報名費每生30元,筆試每科40元,面試每生50元;藝術、體育(特長生)測試初試每生120元,復試每生40元。成人高考:報名費每生40元,考試費:綜合科每生每科40元,其他科每生每科30元。 | ||
6 | 研究生招生考試 | 繳入財政專戶 |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 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試中心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收費制度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研究生招生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我省研究生招生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教財〔2006〕2號,發改價格〔2003〕2161號,教財〔1992〕42號,魯財綜〔2014〕18號,魯價費函〔2009〕87號、魯價費發〔2016〕2號 | 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初試:碩士藝術建筑類220元/生,其他專業180元/生,博士220元/生;復試:碩士藝術建筑類80元/項,其他專業60元/項,博士90元/項, 省委黨校招收的在職研究生招生考試為每生100元(共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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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 | 繳入財政專戶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省物價局、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招生考試收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重新明確全國大學四、六級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價費字〔1992〕367號、發改價格〔2008〕3699號,魯價費發〔2010〕22號、魯財綜〔2014〕18號、魯發改成本〔2019〕112號 | 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大學英語四、六級和大學少數語種考試考務費為32元/生(含上繳教育部考試中心費用)。 | ||
8 | 專科起點本科入學考試 | 繳入財政專戶 |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試中心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招生考試收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專科起點升本科入學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自2016年11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專科起點升本科入學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 | 教財(2006)2號、發改價格〔2003〕2161號,魯財綜〔2014〕18號,魯價費函〔2016〕80號 | 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每科次30元的收費標準,考試科目共4科。 | ||
9 | 計算機等級考試 | 繳入財政專戶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試中心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招生考試收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發展改革委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計算機等級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 | 發改價格〔2003〕2161號,魯政辦發〔2013〕110號、魯財綜〔2014〕18號、魯發改成本〔2019〕570號 | 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計算機應用能力等級考核報名費:30元/人.模塊;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費:一、二、三級每級人72元,四級每人112元;中學信息技術等級證書考試費:25元/人。 | ||
10 | 普通話水平測試 | 繳入國庫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普通話水平測試費和國家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工本費的復函》《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普通話水平測試費和國家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工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普通話水平測試和國家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工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關于規范普通話水平測試費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重新明確普通話水平測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綜〔2003〕53號,發改價格〔2003〕2160號,魯價費發〔2004〕28號,魯財綜〔2012〕47號,魯發改成本〔2019〕217號 | 省、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在校生每人次25元,其他人員每人次50元 | ||
11 | 網絡教育學生入學考試 | 繳入財政專戶 |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教財〔2006〕2號 | 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高校考試費收費標準,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 ||
12 | 保送生測試 | 繳入財政專戶 |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教財〔2006〕2號 | 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高校考試費收費標準,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 ||
13 | 藝術類、體育類學生入學專業測試 | 繳入財政專戶 |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教財〔2006〕2號 | 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高校考試費收費標準,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 ||
14 | 自費來華學生報名考試 | 繳入財政專戶 | 《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調整自費來華留學生收費標準的通知》《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教外來〔1998〕7號,教財〔2006〕2號 | 教育部門 | 參加該考試的考生 | 高校考試費收費標準,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根據我國政府與派遣國雙邊協議來華的自費生,應按接受學校規定的自費生收費標準交納各項有關費用;享受我國政府部分免費待遇的留學生,應按上述標準交納免交部分之外的有關費用。 |
高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清單 | ||||||||||
部門 序號 |
項目 序號 |
部門 | 項目名稱 | 資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據 | 執收部門 (單位) |
征收對象 | 征收標準 | 備注 | |
文件名 | 文號 | |||||||||
中央立項(28項) | ||||||||||
一 | 1 | 外交部門 | 認證費(含加急)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護照、認證和簽證、認證代辦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外交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外事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 | 計價格〔1999〕466號,〔1992〕價費字198號,發改價格〔2014〕2732號,魯價費函〔2016〕96號 | 外交部機關及駐外機構服務中心 | 需辦理證書認證的出國公民 | (一)民事文書領事認證費50元/份,商業文書領事認證費100元/份。當事人要求在1個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費50元/份。 (二)代辦外交部、駐華使館認證的民事和商業文書代辦費60元/份。當事人要求在1個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費30元/份。 |
此項目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
2 | 外交部門 | 簽證費 | 此項目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 |||||||
(1) 代辦外國簽證(含加急,限于各國家機關收取的)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同意將代辦外國領事認證費等五項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復函》《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護照、認證和簽證、認證代辦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外交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外事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 | 財綜〔2003〕45號,計價格〔1999〕466號,價費字〔1992〕198號,發改價格〔2014〕2732號,魯價費函〔2016〕96號 | 外交部機關及駐外機構服務中心 | 需代辦外國簽證的單位和個人 | 因公出國簽證代辦費每證每國240元。當事人要求當日辦理完畢的,可另收加急費每證每國20元。 | ||||
(2)代填外國簽證申請表(限于國家機關)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同意將代辦外國領事認證費等五項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復函》《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護照、認證和簽證、認證代辦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發布外交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 財綜〔2003〕45號,計價格〔1999〕466號,價費字〔1992〕198號 | 外交部機關及駐外機構服務中心 | 需代填外國簽證申請表的國家機關 | 每份10元。 | ||||
二 | 3 | 教育部門 |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 | 《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教育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確定市屬及以上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教育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青島市物價局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幼兒園管理條例》、發改價格〔2011〕3207號,魯價費發〔2015〕81號,魯價綜發〔2018〕54號,青價費〔2013〕35號,青價費[2014]49號 | 公辦幼兒園 | 公辦幼兒園入園幼兒 | 見青價費〔2013〕35號附件。 | |
4 | 教育部門 | 普通高中學費、住宿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 |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頒發義務教育等四個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辦中小學校學生宿舍收費管理的通知》 | 教財〔2003〕4號,教財〔1996〕101號,魯財教〔2016〕53號,魯價綜發〔2018〕54號,青價費[2000]232號,青價費〔2017〕34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國家和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初中學校附設的高中班學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國家和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初中學校附設的高中班學生。 | 1.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住宿費標準一律按照青價費[2000]232號文件執行。 2.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學生宿舍收費標準按照青價費〔2017〕34號附件1執行。達不到學生公寓規定的相應條件的,按照普通宿舍標準收取住宿費,即每生每學期100元。 |
||
5 | 教育部門 | 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住宿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 |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頒發義務教育等四個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全部免除中等職業教育學費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 教財〔2003〕4號,教財〔1996〕101號,魯財教〔2013〕50號,魯價綜發〔2018〕54號,青價費[2000]232號 | 中等職業學校 |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 | 見青價費[2000]232號。 | ||
6 | 教育部門 | 高等學校(含科研院所、各級黨校等)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期培訓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 | 《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關于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同意北京大學等35所高等學校示范性軟件學院繼續執行原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中共中央黨校委托培養在職研究生學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直屬教學點收費問題的通知>》《關于高等學校示范性軟件學院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調整中央黨校函授學院辦學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頒發義務教育等四個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收費制度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的通知》《關于調整祖國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臺灣地區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大中專院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山東省高等教育收費改革試點的意見》《關于優化普通高校學費結構有關事宜的通知》《關于貫徹發改價格〔2013〕887號文件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中國海洋大學等7所高校學分制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關于我省藝術院校特色專業學費標準的復函》《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政策促進學校創新發展的通知》《關于完善校企合作辦學收費政策促進高校創新發展的通知》,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我省獨立設置藝術院校特色專業學費標準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47號),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等10所高校學分制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60號),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中國海洋大學等7所高校繼續實行學分制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59號),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濱州學院飛行技術等專業學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62號),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規范研究生教育學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16〕86號),省《關于優化高校收費政策的通知》(魯價費發〔2016〕89號),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我省獨立設置藝術院校部分專業學費標準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87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山東藝術學院等12所高校學分制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8〕72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山東師范大學等7所高校學分制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8〕7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8〕98號) | 財教〔2013〕19號,發改價格〔2013〕887號,教財〔2006〕2號,發改價格〔2005〕2528號,發改價格〔2003〕1011號,教財〔2003〕4號,計價格〔2002〕838號,計價格〔2002〕665號,計辦價格〔2000〕906,教財〔1996〕101號,價費字〔1992〕367號,教財〔1992〕42號,發改價格〔2006〕702號,教電〔2005〕333號,教財〔2005〕22號,魯價費發〔2011〕64號,魯價費發〔2013〕93號,魯價費發〔2013〕136號,魯價費發〔2014〕6號,魯價費函〔2014〕53號,魯價費函〔2014〕51號,魯價費函〔2014〕58號,魯價費發〔2015〕93號,魯價費發〔2015〕46號,魯價費函〔2016〕47號、魯價費函〔2016〕60號、魯價費函〔2016〕59號、魯價費函〔2016〕62號、魯價費發〔2016〕86號、魯價費發〔2016〕89號、魯價費函〔2016〕87號,魯價費函〔2018〕72號,魯價費函〔2018〕74號,魯政辦字〔2018〕98號。 | 高等學校(含科研院所、各級黨校等) | 高等學校學生 | 高職:4800-7000元/生.學年 本專科:4500-8800元/生.學年,詳見文件。 實行學分制的本專科(高職)在同層次同專業標準基礎上上浮10%,詳見文件。 校企合作辦學:8000-12000元/生.學年 研究生學費:8000-16000元/生.學年,詳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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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7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第二代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核定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812號,《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8〕218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無線電管理條例》,發改價格〔2013〕2396號,發改價格〔2011〕749號,發改價格〔2005〕2812號,發改價格〔2003〕2300號,計價費〔1998〕218號,魯價費發〔2003〕23號,國家計委、財政部、信息產業部(計價格〔2002〕605號),信息產業部(信部無函〔2004〕27號),信息產業部辦公廳(信辦無〔2004〕15號),發改價格〔2018〕601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 | 國家、省、市級無線電管理機構 | 使用無線電頻率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及個人 | 1、集群無線調度系統:(全省范圍內使用)5萬/頻點(市范圍內使用)2000/頻點 2、無線尋呼系統:(全省范圍內)20萬/頻點(市范圍)4萬/頻點 3、無繩電話系統:150/基站 4、廣播、電視:(省及省以下臺)100-10萬/套節目 5、船舶電臺(制式電臺):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發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發射) 8、其他:固定電臺:1000/頻點移動電臺:100元/臺 9、蜂窩移動通信:國家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發改價格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詳見發改價格〔2018〕601號;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詳見發改價格〔2019〕9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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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8 | 公安部門 | 證照費 | |||||||
(1)外國人證件費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2000〕99號,魯財行〔2013〕54號 | 公安部門 | 需辦理入境證件的外國公民 | 詳見價費字〔1992〕240號附件。 | |||||
①居留許可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居留許可費收費項目的復函》《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外國人居留許可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居留許可費收費項目的復函>的通知》 | 財綜〔2004〕60號,發改價格〔2004〕2230號,魯財綜〔2004〕108號, | 公安部門 | 需辦理入境居留許可證件的外國公民 | 有效期不滿1年的居留許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內的居留許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許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應標準收費;減少偕行人,收費標準為每人次200元;居留許可變更的,收費標準為每次200元。 | ||||
②永久居留申請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費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費收費項目的復函>》《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費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綜〔2004〕32號,發改價格〔2004〕1267號 | 公安部門 | 需辦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請證件的外國公民 | 1500元/人 | ||||
③永久居留身份證工本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費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費收費項目的復函>》《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費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變更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收費項目名稱的>》 | 財綜〔2004〕32號,發改價格〔2004〕1267號 | 公安部門 | 需辦理入境永久居留證件的外國公民 | 300元/證;換發、補發,300元/證,丟失補領、損壞換領,600元/證 | ||||
④出入境證 | 繳入地方國庫 | 《公安部關于調整外國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 | 公通字〔1996〕89號 | 公安部門 | 需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外國公民 | 100元/證 | ||||
⑤旅行證 | 繳入地方國庫 | 《公安部關于調整外國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 | 公通字〔1996〕89號 | 公安部門 | 需辦理入境旅行證件的外國公民 | 50元/證 | ||||
(2)公民出入境證件費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公民出入境證件費分成比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價費字〔1993〕164號,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2000〕99號,魯財行〔2013〕54號,財稅函〔2018〕1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公安部門 | 需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公民 | 詳見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
①因私護照(含護照貼紙加注)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新版因私護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發改價格〔2013〕1494號,計價格〔2000〕293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 | 公安部門 | 需辦理因私護照的公民 | 每本120元;加頁、合訂、加注、延期每項次20元 | ||||
②出入境通行證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同意變更出入境通行證費項目名稱的函》《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價費字〔1993〕164號,公通字〔2000〕99號,財綜〔2008〕9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公安部門 | 需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公民 | 每證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 ||||
③往來(含前往)港澳通行證(含簽注)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核定往來港澳長期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往來港澳通行證等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發改價格〔2005〕77號,計價格〔2002〕1097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 | 公安部門 | 需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公民 | 往來港澳通行證每本60元,延期、加注每項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證每本40元。一次有效簽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簽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80元,長期(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240元。一年以上(不含)兩年以下(含)120元/件,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160元/件。 | ||||
④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含簽注)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內地公安機關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內地公安機關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收費收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發改價格〔2004〕334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改價格〔2011〕1389號,發改價格〔2005〕1460號,財綜〔2005〕58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公安部門 | 需辦理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灣居民 | 一次有效往來簽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來簽注50元,一年(含)以內多次有效往來簽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簽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每證200元,補辦每證500元;證件加注每項次20元,一次入出境簽注、延期停留、暫住加注每項次20元。 | ||||
⑤臺灣同胞定居證 | 繳入地方國庫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發改價格〔2004〕2839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公安部門 | 需辦理臺灣同胞定居證的個人。 | 每證8元。 | ||||
⑥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含簽注)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發改價格〔2016〕352號,計價格〔2001〕1835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公安部門 | 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個人。 | 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卡式)每證80元,一次有效往來通行證每證15元 | ||||
(3)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限于丟失、補辦) | 繳入地方國庫 |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戶籍管理有關證件收費標準的批復》 | 財綜〔2012〕97號,價費字〔1992〕240號,魯價費發〔2006〕231號 | 公安部門 | 丟失、補辦和過期失效需重辦戶籍管理證件的個人。 | |||||
①居民戶口簿 |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戶籍管理有關證件收費標準的批復》 | 財綜〔2012〕97號,價費字〔1992〕240號,魯價費發〔2006〕231號 | 公安部門 | 丟失、補辦和過期失效需重辦戶籍管理證件的個人。 | 僅限于丟失、損壞補辦:居民戶口簿每本10元;集體戶口簿,城鎮每本40元,農村每本30元。 | |||||
②戶口遷移證件 |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戶籍管理有關證件收費標準的批復》 | 財綜〔2012〕97號,價費字〔1992〕240號,魯價費發〔2006〕231號 | 公安部門 | 丟失、補辦和過期失效需重辦戶籍管理證件的個人。 | 僅限于丟失、損壞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每張5元 | |||||
(4)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居民身份證法》《關于進一步規范居民身份證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公安部<關于規范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減免政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 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 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省財政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居民身份證工本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 《居民身份證法》,財綜〔2007〕34號,發改價格〔2005〕436號,財綜〔2004〕8號,發改價格〔2003〕2322號,魯財行〔2013〕58號,財稅〔2018〕37號,魯財綜〔2018〕20號、魯財綜〔2018〕61號 | 公安部門 | 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 | 對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民收取工本費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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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機動車號牌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標準GA36-2014,魯財行〔2013〕52號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 | 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 | 1、汽車反光號牌每副10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80元; 2、掛車反光號牌每面50元、不反光號牌每面3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反光號牌每副4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25元; 4、摩托車反光號牌每副7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50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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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號牌(含臨時) | 《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標準GA36-2014,魯財行〔2013〕52號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 | 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 | 見文件 | |||||
②號牌專用固封裝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標準GA36-2014,魯財行〔2013〕52號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 | 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 | 見文件 | |||||
③號牌架 | 《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標準GA36-2014,魯財行〔2013〕52號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 | 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 | 見文件 | |||||
(6)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核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的復函》《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和機動車抵押登記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財綜〔2001〕67號,計價格〔2001〕1979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魯財行〔2013〕52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需辦理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的車主 | 行駛證每本10元、臨時行駛證每本10元;機動車登記證每證10元;駕駛證每證10元。 | ||||
(7)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道路交通安全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財綜〔2008〕36號,發改價格〔2008〕1575號,魯財綜〔2008〕49號,魯財行〔2013〕52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臨時入境不超過三個月的境外機動車駕駛人 |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 ||||
9 | 公安部門 | 外國人簽證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同意調整內地公安機關對外國人簽證收費標準的復函》《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的 | 計價格〔2003〕392號,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2000〕99號,魯財行〔2013〕54號 | 公安部門 | 辦理出入境簽證的外國公民 | 詳見計價格〔2003〕392號 | ||
10 | 公安部門 | 中國國籍申請手續費(含證書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安部關于調整外國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的 | 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2000〕99號,公通字〔1996〕89號,魯財行〔2013〕54號 | 公安部門 | 申請辦理中國國籍的外國公民 | 詳見公通字〔1996〕89號 | ||
五 | 11 | 民政部門 | 殯葬收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關于發布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民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關于明確〈山東省定價目錄〉有關事項的通知》《青島市物價局關于明確殯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免除居民基本殯葬服務項目費用 有關事項的通知》 |
價費字〔1992〕249號,發改價格〔2012〕673號,魯價費發〔2012〕149號,魯價綜發〔2015〕123號、魯價綜發〔2016〕58號,青價費[2015]44號,青政發[2012]18號 | 民政部門 | 接受殯葬服務的遺屬 | 詳見青價費[2015]44號。 | |
六 | 12 | 自然資源部門 | 土地復墾費 | 企業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 | 《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魯財綜〔2014〕75號 |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對土地造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 |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 |
13 | 自然資源部門 | 土地閑置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發〔2008〕3號,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魯財綜〔2014〕75號 |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第二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 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取得土地發生的成本(扣除稅收)為劃撥土地價款;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土地出讓金總額為土地出讓價款。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
14 | 自然資源部門 | 不動產登記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物權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轉發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 | 《物權法》,財稅〔2016〕79號,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魯國土資字〔2017〕1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 | 市、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 | 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 住宅類80元/件,非住宅類550元/件 對于申請辦理車庫、車位、儲藏室不動產登記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不動產登記費減按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每件80元收取。 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不動產登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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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自然資源部門 | 耕地開墾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島市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 | 《土地管理法》,中發〔2017〕4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魯財綜〔2014〕75號,青發〔2018〕54號 |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 | 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單位 | 1、依據中發〔2017〕4號文件,對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按照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 2、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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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6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污水處理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建設廳、山東省環境保護局關于貫徹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02〕515號,《關于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青島市城市排水條例》《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我市居民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非居民污水處理費標準的通知》 | 《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財稅〔2014〕151號,發改價格〔2015〕119號,魯價費發〔2000〕211號,魯政辦發〔2006〕7號,國發〔2000〕36號,計價格〔2002〕515號,計價格〔1999〕1192號,財綜字〔1997〕111號,魯價格一發〔2015〕30號,《青島市城市排水條例》,青價費〔2015〕30號,青價費〔2016〕59號 |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 | 1.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隊、學校、托幼園所、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生活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每立方米1.00元。 2.其它非居民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每立方米1.40元。其中,企業等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按每立方米1.50元征收污水處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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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印發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山東省城鄉建設委員會、財政廳、物價局<關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城〔1993〕410號,財稅〔2015〕68號,魯價涉發〔1994〕185號,魯建城字〔2015〕32號、魯發改成本〔2019〕121號 | 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管部門) |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因特殊需要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住建(城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2、向因施工、搶修地下管線等挖掘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挖掘修復費。 |
1.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主次干路、瀝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與非機動車道瀝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條(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瀝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磚: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磚: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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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8 | 交通運輸部門 | 車輛通行費(限于政府還貸) | 繳入地方國庫 | 《公路法》《收費公路條例》《關于在公路上設置通行費收費站(點)的規定》《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 《公路法》《收費公路條例》,交公路發〔1994〕686號,魯交財〔2017〕83號,交公路發〔2019〕99號 | 交通部門 | 境內所有政府還貸收費公路 | 車輛通行費實行按車型收費和計重收費兩種計征方式。已安裝計重設備的收費公路,對載重貨車按噸公里計征車輛通行費,對客運車輛按車型計征車輛通行費;尚未安裝計重設備的收費公路,對所有過往車輛按車型計征車輛通行費。(詳見魯交財〔2017〕83號) | |
九 | 19 | 水利部門 | 水土保持補償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水土保持法》《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水利廳 中國人民 銀行濟南分行關于印發<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關于降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 《水土保持法》,財綜〔2014〕8號,發改價格〔2014〕886號,魯財綜〔2014〕74號,《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魯價費發〔2017〕58號 | 縣級以上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前款所稱的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燒制磚、瓦、瓷、石灰;3、排放廢棄土、石、渣。 |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開工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每平方米1.2元。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礦石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其中露天開采的每噸1元,非露天開采的每噸0.5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照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 | |
20 | 農業農村部門 |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漁業法》《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住房轉讓手續費受理商標注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關于農業系統涉及農負擔收費項目修改意見的通知》《 國家物價局、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 《漁業法》《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財稅〔2014〕101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財綜〔2012〕97號,計價格〔1994〕400號,價費字〔1992〕452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涂、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人 | 見文件 | ||
十一 | 21 | 衛生健康部門 | 預防接種服務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省財政廳 山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預防接種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公布預防接種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 國務院令第668號,財稅〔2016〕14號,發改價格〔2016〕488號,魯價格二發〔2017〕11號、魯發改成本〔2019〕200號 |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部門所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類疫苗接種服務時,向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收取 | 22元/劑次(包括接種耗材費) | |
22 | 衛生健康部門 | 鑒定費 | ||||||||
(1)醫療事故鑒定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中華醫學會收取醫療事故鑒定費的復函》《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醫療事故鑒定收費標準的復函》 | 國務院令第351號,財稅〔2016〕14號,財綜〔2003〕27號,發改價格〔2016〕488號,魯價費函〔2016〕93號 | 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中華醫學會、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部門所屬醫學會 | 對醫療事故或文件的確認和處理存在爭議的病員及其家屬與醫療單位 | 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中華醫學會鑒定收費標準為每例8500元,山東省醫學會收費標準為每例3500元。市級醫學會收費標準為每例2500元。 | ||||
(2)職業病診斷鑒定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職業病防治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主席令第48號,財稅〔2016〕14號,發改價格〔2016〕488號 | 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 | 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 | 我省各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開展鑒定服務,其收費標準為:市級每人次350元;省級初次鑒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鑒定每人次500元。 | ||||
(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的通知>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標準的復函》《關于重新明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 | 國務院令第668號,國務院令第351號,財稅〔2016〕14號,財綜〔2008〕70號,發改價格〔2016〕488號,魯財綜〔2008〕75號,魯價費函〔2016〕42號,魯發改成本〔2019〕283號 | 省及設區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醫學會 | 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存在爭議的疫苗受種者或監護人、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 | 3500元/病例。 | ||||
23 | 衛生健康部門 | 社會撫養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2016年山東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及征收標準》《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令第357號,財稅〔2016〕14號,財規〔2000〕29號,《2016年山東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及征收標準》《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于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三條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生育的,由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補辦。 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條件,但未經審批而懷孕的,應當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百分之二社會撫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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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24 | 法院 | 訴訟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481號),《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481號),財行〔2003〕275號; 《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統籌訴訟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62號 | 法院 | 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 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 |
十三 | 25 | 市場監管部門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關于放開部分檢驗檢測經營服務收費的通知》《關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鍋爐等特種設備審查及檢驗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關于印發山東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整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 《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發改價格〔2015〕1299號,財綜〔2011〕16號,財綜〔2001〕10號,價費字〔1992〕268號,魯政辦字〔2016〕109號,魯價費函〔2017〕43號 | 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事業單位 |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 | 詳見《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7〕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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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26 | 人防部門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國家計委 財政部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建設部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規范人防建設費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中發〔2001〕9號,計價格〔2000〕474號,魯價費發〔2006〕220號,魯價費發〔2009〕14號,魯財綜〔2012〕8號,魯財綜〔2014〕75號,國發〔2007〕24號,財綜〔2007〕53號,國辦發〔2011〕45號,魯財綜〔2015〕63號,魯價費發〔2016〕125號,魯財綜〔2016〕73號,財稅〔2019〕53號,青價費[2015]37號 | 人防部門 |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含城市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內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質、地形條件不宜修建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應按規定標注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6級(含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以下簡稱市內六區)每平方米2200元,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以下簡稱四市)每平方米2000元;6B級防空地下室市內六區每平方米800元,四市每平方米600元。 對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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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27 | 仲裁部門 | 仲裁收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仲裁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仲裁收費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關于重新明確仲裁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仲裁法》,財綜〔2010〕19號,國辦發〔1995〕44號,魯價費發〔2016〕120號 | 仲裁委 | 申請仲裁的當事人 | 仲裁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爭議金額人民幣仲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納;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納;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納;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納;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納;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納。 | |
十九 | 28 | 相關部門 | 考試考務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或財政專戶 | 明細項目見《青島市考試考務費目錄清單》 | 見《青島市考試考務費目錄清單》 | ||||
省級立項(7項) | ||||||||||
一 | 1 | 教 育 |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報名考試費 | 繳入財政專戶 | 《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報名考試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招生考試收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發改委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通用技術科目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魯財綜〔2012〕140號、魯價費函〔2012〕108號,魯財綜〔2014〕18號,魯發改成本〔2018〕1430號 | 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 | 收費標準核定為16元/科/次。 | ||
2 | 教 育 | 中小學住宿費 | 繳入財政專戶 | 《關于2008年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教育局關于加強中小學校學生宿舍收費管理的通知》《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辦中小學校學生宿舍收費管理的通知》 | 魯教監字〔2008〕5號,魯價綜發〔2018〕54號,青價費[2000]232號,青價費〔2017〕34號 | 教育部門 | 見青價費[2000]232號,青價費〔2017〕34號。 | |||
二 | 3 | 公 安 | 養犬管理服務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對濟南市申請設立“養犬管理服務費”收費項目的批復》《山東省財政廳、物價局<關于同意威海市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批復>》《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濟寧市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批復》《青島市物價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我市養犬管理服務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 魯財綜〔2007〕27號,魯財綜〔2012〕146號、魯財綜〔2019〕25號,青價費〔2016〕58號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養犬的單位和個人 | 1.采取一次性征收的辦法,具體標準為400元/只。 2.對軍(警)用犬只、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的輔助犬和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用)犬飼養單位和個人,免征養犬管理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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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4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錄用考試報名考務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同意事業單位招聘人員報名考試考務費的函》 《山東省發改委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錄用考試報名考務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魯財綜〔2007〕111號, 魯發改成本〔2018〕1427號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錄用考試的個人 | 筆試每人每科40元,面試每人每場次70元。 | |
5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 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魯價費發〔2016〕4號 | 各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所在部門(單位)財務部門 | 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的個人 |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每人次100元;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每人次160元;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每人次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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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6 | 交通運輸 | 公路設施損壞賠償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224號 | 魯政辦字〔2015〕224號 | 交通部門 | 根據實際維修成本收取 | ||
五 | 7 | 老年大學 | 老年大學學費 | 繳入財政專戶 |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我省老年大學學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關于山東老年大學學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青島市物價局青島市財政局關于確定青島市老年大學學費標準的通知》 | 魯政辦字〔2013〕110號,魯價費發〔2014〕50號,魯政辦字〔2015〕224號,魯價費函〔2017〕35號,青價費〔2017〕15號 | 老年大學 | 老年大學學員 | 書法、國畫、保健、聲樂、外語、舞蹈、攝影、戲曲、形象設計、鋼筆畫、素描以及生活類專業每人每學期學費不超過150元;器樂(自帶樂器類)及表演專業每生每學期不超過200元;計算機專業每生每學期不超過240元;器樂(電子琴、古箏、古琴、手風琴)每生每學期不超過260元;鋼琴等特殊專業每生每學期不超過500元。學校可根據不同專業類別及培養層次,在上述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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