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社是指根據合作原則建立的以優化社員(單位或個人)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非盈利企業形式。合作社與協會的區別在于協會的目的根本不在于經濟利益。
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31屆代表大會,對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則型定義:合作社是人們自愿聯合、通過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社員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組織。為了準確理解這個定義,國際合作社聯盟還對此做了詳細說明:
1、合作社是自治組織,它盡可能地獨立于政府和私營企業。
2、合作社是“人的聯合”,世界上許多基層合作社只允許單個“自然人”加入,但聯合社允許“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聯合社的社員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聯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標和資源內,社員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滿足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需求”,這一規定強調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員組織起來,并著眼于社員,社員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個“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業”,合作社所有權是在民主的基礎上歸全體社員。
該章程在解釋合作社原則時指出:參加合作讓應自覺自愿;合作社是民主性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余應歸全體成員所有,扣除發展基金后,按社員的業務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強合作教育,積極發展地區、國家之間的聯系與合作。可見,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產或經營企業,又是群眾性的社團組織。合作社作為一個群眾經濟組織,有自己特有的組織原則和章程。加入合作社的全體成員,必須遵守這些原則和按章程辦事,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享受應有的權利。合作社還有明確的辦社宗旨和目的,否則就不成其為合作社。所以,不是任何一種合作組織如合作企業、合伙企業、經濟聯合體等,都能夠稱為合作社。從合作生產經營到組成合作社組織,必須具備上述條件,并需要一個形成和發展的過程。因此,并不是有合作、協作或聯合,就必然有合作組織,有合作組織也不一定完全就是合作社。合作社是合作組織較完備的典型的組織形式,其規模有大有小。一般合作經濟就是指合作社經濟。
在50、60、70年代人的面前,提起合作社,多是會想到賣東西的供銷合作社。這種合作社是每人投資幾塊人,然后由生產大隊進些貨物,在村子里銷售。那個時候總是會提到“投資款”,而說不真的時候就是“兔子款”,著實讓人迷惑了好久。等到經濟慢慢放活后,合作社逐步消散了,當時應該看到合作社不管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還是高級階段,還是有它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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