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稅務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青島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青政辦字〔2022〕77號),為切實抓好政策落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聯合制定了《青島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實施細則》,現予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青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 青島市稅務局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青島市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青島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青政辦字〔2022〕7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簡便操作、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事項
第三條 支持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增產提效。對在我市投資設立、且已納入我市統計核算范圍的整車生產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不含氫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實際銷售收入比上一年度(2022年比2021年、2023年比2022年、2024年比2023年)增長部分的0.5%給予增產提效獎勵,政策期內單個企業總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一)申報條件(申報主體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下同)
1.申報主體是在青島市注冊登記,取得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且已納入我市統計核算范圍的整車生產企業(含分公司);
2.企業在青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不含氫燃料電池汽車)在青島形成開票銷售。
(二)申報材料
1.新能源汽車(不含氫燃料電池汽車)增產提效獎勵資金申請表;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企業申報時上兩個年度會計報表(整車生產企業為分公司的,可提供分公司財務報表);
3.申報企業申報時上兩個年度在青島生產并銷售的新能源汽車(不含氫燃料電池汽車)銷售發票清單(金稅系統);
4.申報企業申報時上兩個年度在青島生產并銷售的新能源汽車整車車輛合格證明細表;
5.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四條 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補鏈強鏈。對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設立的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電池、電池成組、電機、電控、氫燃料電池催化劑、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電堆模塊及系統等)獨立法人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在項目建成投產并形成主營產品開票銷售后,按照該項目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最高1000萬元一次性獎補。
對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設立的新能源汽車其它零部件及系統(電動空調、電動轉向機、電動剎車、電儀表、遠程監控裝置、制動能量回收裝置等、氫燃料電池系統相關輔件、車載儲氫系統等)獨立法人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在項目建成投產并形成主營產品開票銷售后,按照設備投資額的10%給予最高300萬元一次性獎補。
以上兩項獎勵措施,單個企業不重復享受。
(一)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2022年1月1日以后,在青島市注冊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
2.申報項目為申報主體在青島市首次投資建設項目,取得了新建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申報時已竣工投產并實現產品銷售;
3.申報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具體以項目竣工投產專項審計報告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為準)。其中固定資產投資額是指生產廠房、設備等投資金額。設備投資包括生產設備、研發和檢測設備等投資,且單臺設備投資額不低于1萬元,二手設備不予補助;
4.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包括:動力電池、電池成組、動力總成、車用驅動電機、電控系統、氫燃料電池催化劑、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電堆模塊及系統、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新能源汽車其它零部件及系統包括:車用電動空調、電動轉向機、電動剎車、電儀表、車用遠程監控裝置、制動能量回收裝置、氫燃料電池系統相關輔件、車載儲氫系統等新能源汽車零部件。
(二)申報材料
1.新建關鍵(其它)零部件項目獎勵資金申請表;
2.新建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3.項目竣工投產專項審計報告,含項目竣工投產日期、固定資產投資額及明細表、竣工投產后首批次產品銷售發票;
4.設備投資明細表及設備購置合同、增值稅發票和付款憑證。其中,進口設備需提供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或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5.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五條 支持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對在我市投資設立、且已納入我市統計核算范圍的整車生產企業生產的氫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實際銷售收入比上一年度(2022年比2021年、2023年比2022年、2024年比2023年)增長部分的1%給予增產提效獎勵,政策期內單個企業總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對既生產氫燃料電池汽車、又生產其它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整車生產企業,氫燃料電池汽車增產提效獎勵單獨核算,不影響享受本政策措施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增產提效”的獎勵。
(一)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在青島市注冊登記,取得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準入,且已納入我市統計核算范圍的整車生產企業(含分公司);
2.企業在青島生產的氫燃料電池汽車在青島形成開票銷售。
(二)申報材料
1.氫燃料電池汽車增產提效獎勵資金申請表;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企業申報時上兩個年度會計報表(整車生產企業為分公司的,可提供分公司財務報表);
3.申報企業申報時上兩個年度在青島生產并銷售的氫燃料電池汽車銷售發票清單(金稅系統);
4.申報企業申報時上兩個年度在青島生產并銷售的氫燃料電池汽車整車車輛合格證明細表;
5.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六條 支持降低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成本。對在我市建設運營的加氫站,終端銷售價格不超過35元/Kg的,按照2023年20元/Kg、2024年15元/Kg給予運營補助。
(一)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運營的加氫站;
2.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對在我市加氫站審批流程發布之前建成運營的加氫站,容缺受理其加氫補貼申請,但暫不撥付資金。加氫站應在審批流程發布之后盡快補辦審批手續,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并取得相關許可證的,可核發補貼資金。
(二)申報材料
1.支持降低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成本補助資金申請表;
2.《氣瓶充裝許可證》;
3.加氫站系統導出數據,包含加氫機加注時間、加注量等;
4.車輛加氫臺賬,包括車牌號、加注時間、加注量等;
5.加氫站購買、銷售氫氣的進項發票清單及銷售發票清單(金稅系統);
6.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發布政策申報指南,企業向注冊地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青島政策通”平臺提交申請材料(具體以申報指南為準)。
第八條 材料審核
(一)區(市)初審。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企業申報材料,按照本實施細則、年度申報指南,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失信懲戒、是否違反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情況等進行初審。對經過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市級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服務中心對區(市)推薦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對通過完整性審核的企業,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失信懲戒、是否違反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情況等進行復審。
(三)對通過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獎補標準計算獎補金額,并將擬給予獎補的企業名單及獎補金額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規定提出獎補資金年度預算建議。
第九條 資金撥付
(一)市財政局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的獎補資金年度預算建議安排下一年度預算,按有關規定分區(市)下達獎補資金。
(二)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獎補資金撥付至企業。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材料審核,提出年度獎補資金預算建議,開展績效管理相關工作;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政策申報材料的受理,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完成推薦上報、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負責獎補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下達;區(市)財政部門根據市財政局下達的獎補資金計劃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第十二條 市稅務局負責對企業提供的發票數據進行對比。參與評審的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評審結果負責。企業對提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申報主體未列入青島市安全生產黑名單、青島市環境信用黑名單等失信懲戒對象目錄;不違反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詳見《關于深入推進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魯財資環〔2022〕29號));按要求進行項目申報,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配合做好項目審核工作,如實提供申報材料;配合開展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主體應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自覺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相關單位要嚴格落實責任,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中的設備投資額指設備不含稅價格。具體根據企業提供的購置設備增值稅發票、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增值稅發票認證數據進行對比。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細則有效期內,如遇中央、省、市相關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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