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適應工業設計創新發展需要,進一步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有關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島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水平,推動現代服務業與先進制造業深度融合,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山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魯工信產〔2023〕27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設計學、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工業設計創新力強、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申報推薦工作,并協助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申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2年(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件1)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2年內(截至申報日期)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二)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七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申報主體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第八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九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程序。
(一)申報主體向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青島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附件2)及相關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視情組織必要的現場審查,確定擬認定名單,經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的,認定為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并發文公布。
第十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十一條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引導,推動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聚焦制造業重點領域,實現設計優化和提升;面向產業鏈供應鏈中小企業開放設計項目,增強產業鏈協同設計能力和水平;積極參與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研發,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第十二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已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且在有效期內的可免于復核。
(二)對于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實有關情況后,公布撤銷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三)對于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實有關情況后,公布撤銷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程序。
(一)接受復核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要求向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復核材料。復核材料主要包括《青島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復核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復核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將復核文件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復核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擬通過復核的市級設計中心認定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文公布復核結果。
第十四條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轄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建設、運行情況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條 對通過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由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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