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2024年“促進經濟鞏固向好、加快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青政發〔2024〕2號)、《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產業大腦”建設獎補實施細則>的通知》(魯工信數據〔2024〕233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青島市省級“產業大腦”建設獎補實施細則》,現予印發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5年2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省級“產業大腦”建設獎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我市“產業大腦”建設,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2024年“促進經濟鞏固向好、加快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青政發〔2024〕2號)《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產業大腦”建設獎補實施細則>的通知》(魯工信數據〔2024〕233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產業大腦”是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規定程序組織認定的,運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構建數據匯聚、算力調度、算法開發、服務開放等平臺能力,為推動產業精準治理、企業轉型升級提供支撐的產業大模型賦能平臺。
第三條 本細則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操作簡便、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事項
第四條 聚焦全市優勢產業集群培育,對獲得認定的省級 “產業大腦”,按省政策給予最高200萬元獎補。
(一)申報條件
資金申報主體是納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省級示范型“產業大腦”揭榜單位。
(二)申報材料
免申即享(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相關認定文件獎補)。
(三)政策咨詢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數字經濟產業處,聯系電話:85916712
第五條 “產業大腦”由組織單位統籌管理,揭榜單位和聯合單位建設運營。
(一)組織單位。由區(市)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理委員會等作為組織單位,統籌揭榜單位和聯合單位推動“產業大腦”建設。
(二)揭榜單位。在組織單位指導下,揭榜單位牽頭推進“產業大腦”建設和運營,包括硬件設備采購、軟件平臺開發、數據中心建設、專項服務運營等。揭榜單位可由產業集群(產業鏈)頭部企業等實體公司組成,應充分了解產業集群行業及數字化轉型趨勢,具有較好的資源整合能力,具備豐富的數字化平臺建設運營經驗。
(三)聯合單位。產業集群骨干企業、數字化服務商等可作為聯合單位協助揭榜單位推動“產業大腦”建設運營,包括能力建設、場景開放、資金籌措、試點打造等。聯合單位原則上不超過4個。
第六條 獎補資金主要用于“產業大腦”平臺建設和集群內企業數智賦能服務等。“產業大腦”平臺建設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設備采購、軟件平臺開發、數據中心建設、網絡架構搭建、安全防護應用等。“產業大腦”服務集群內企業數智賦能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數據采集、數據資產評估登記、智能設備更新、信息化系統建設、線上集采集銷、數字金融服務等。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項目申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的省級“產業大腦”認定通知,組織參加省級“產業大腦”認定工作,列入省“產業大腦”建設試點的揭榜單位向注冊地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青島政策通”平臺提交所需的申請材料。
第八條 區(市)初審。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實施細則、年度申報通知,對揭榜單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項目查重、失信懲戒、是否違反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情況等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揭榜單位,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九條 市級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市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中心,對區(市)推薦的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核。對通過完整性審核的企業,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失信懲戒、是否違反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情況等進行復審,并按認定通知工作要求推薦上報,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評審認定省級示范型“產業大腦”。
第十條 社會公示。對通過認定的省級示范型“產業大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年度資金安排和獎補標準,將擬免申即享給予獎補的揭榜單位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評選情況和財政資金規模,提出獎補資金安排意見,資金安排意見按程序研究通過后,函告市財政局申請資金,市財政局按程序將資金下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資金撥付給企業。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發布申報通知、組織項目申報和材料審核,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和支出計劃、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相關工作,審核撥付資金。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政策申報材料的受理,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完成推薦上報、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獎補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下達、牽頭開展財政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產業大腦”組織單位負責指導和監督資金使用,協助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 “產業大腦”揭榜單位未列入安全生產、環境信用等失信懲戒對象目錄;不違反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按要求進行項目申報,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配合做好項目審核工作,如實提供申報材料;配合開展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產業大腦”揭榜單位應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應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對于項目違反資金使用規定,發生變更、撤銷,存在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取消其對本政策所有獎勵的申報資格。
第十七條 各相關單位要嚴格落實責任,自覺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在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違紀問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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