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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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家庫管理辦法
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提高科學決策水平,促進專家評審公平公正,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驗收等環節所需專家,按照本辦法要求從專家庫中選取使用。政策評估、規劃編制、項目研判等其他業務所需專家,具體選取使用方式根據實際需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場配置促進處(以下簡稱市場處)牽頭專家庫建設、管理維護、選取使用、系統開發利用等相關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業務處負責相關領域專家推薦、使用、評價等工作;機關黨委負責監督市場處抽取專家。
第二章 專家條件
第四條 專家入庫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身體健康,具有專業的學術判斷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的履行職責;
(二)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完成評審工作。專家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院士及享受特殊津貼的專家除外);
(三)從事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中高層管理人員(產業技術領域專家可適度放寬),有較好的綜合分析、評價能力和表達能力,熟悉計算機操作;
(四)無學術道德不端問題,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社會信用記錄,無被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等情形。
第五條 專家入庫專業條件。入庫專家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政策法律、產業技術、財務審計金融等領域專家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策法律領域專家。要熟悉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產業政策、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業務管理經驗。
(二)產業技術領域專家。在產業規劃、招商引資、人才培育引進等方面具有豐富工作實踐經驗,熟悉相關產業國內外發展動態,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綜合分析研判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行業領軍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財務審計金融專家。包括熟悉經費管理制度的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注冊會計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等財務審計部門專職人員;熟悉金融、財稅、信貸、投資等領域的專業理論知識和相關政策,在金融、銀行、保險、擔保、創業投資等機構工作的中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章 專家出入庫管理
第六條 專家庫入庫主要采取公開征集、定向邀請和共建共享三種方式。
(一)公開征集。市場處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發布征集通知或公告,常年受理單位或個人申請。
1.入庫申請。專家登錄“青島政策通”平臺注冊,填寫個人信息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含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書、單位蓋章的專家資格審查表(見附件)等,提交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
2.資格核實。市場處定期核實專家入庫相關資料,集中報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確定擬入庫專家名單。
3.資格公示。市場處將擬入庫專家名單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并對公示期收到的異議進行核實,告知異議申請人和被異議人核實結果。
4.批準入庫。對公示無異議的專家批準入庫。
(二)定向邀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由業務處負責定向邀請符合入庫條件的專家,經專家本人同意并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可直接入庫。
(三)共建共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過與市內外各類專家庫建設方簽訂協議的方式,按照協作共享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專家入庫。
第七條 入庫專家應及時更新本人信息,如專家技術職稱、單位、聯系電話、技術領域等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主動登錄“青島政策通”平臺更新信息,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因不及時更新且發生“第十二條”情形的,視為“第八條第五項”情形,予以出庫。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出庫:
(一)存在違法違紀、學術造假、失德失范等情形;
(二)接受邀請無故2次缺席評審,影響項目評審進度;
(三)未經同意泄露評審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評價結果2次為差的;
(五)與項目有關單位存在利益關系,未主動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利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家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專家本人申請退出的;
(八)因超齡、身體等個人原因不再符合專家入庫條件;
(九)其他情形不適宜擔任專家的。
第四章 專家選取與使用
第九條 業務處提出專家選取條件、專家組結構等要求,由市場處在機關黨委監督下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組成評審專家組。
第十條 入庫專家不能滿足評審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確定,并由業務處提報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 專家選取采取輪換原則。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參與評審項目不超過20次。
第十二條 專家選取遵循回避原則。專家在收到評審邀請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評審活動,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與被評審項目有關聯的;
(二)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等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或協作單位有重大經濟利害關系的;
(四)所在單位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行政隸屬或協作關系的;
(五)被評審項目單位評審前書面提出回避事項的;
(六)其他有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情形。
接受評審邀請的專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需簽署誠信承諾書。
第十三條 專家庫建立評價機制。業務處在專家評審結束7個工作日內,通過“青島政策通”平臺對每位專家評審工作情況進行公正、客觀的評價。評價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評審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情況;
(二)工作態度和勤勉狀況;
(三)履行評審職責的能力;
(四)執行回避與保密規定的情況等。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五顆星)、一般(三顆星)、差(一顆星)三個等次,作為后續專家選取、使用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第五章專家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個人身份獨立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
(二)有權獲取承擔任務的工作經費或報酬;
(三)有權拒絕參加自己不熟悉的專業技術領域的評審活動;
(四)當專家個人意見與專家組意見發生分歧時,專家可形成個人書面意見,有權不在專家組意見上簽字;
(五)有權自愿退出專家庫。
第十六條 專家需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制度、廉政規定和評審紀律;
(二)掌握項目的評審程序、評審要點;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主動提出回避;
(四)認真履行職責,在規定期限內客觀、公正、具體地提出意見,并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五)對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專家參加評審活動,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有利益關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單獨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接觸;
(三)不得違背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
(四)不得干擾其他評審專家獨立作出學術判斷和壓制不同觀點專家的意見;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評審對象的商業秘密;
(六)不得做出影響評審正常有序進行或者評審公正性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對學術造假、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如因單位審核不實、通報不及時,給項目評審造成重大影響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單位推薦資格等處罰,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九條 專家如存在填報虛假信息、在評審咨詢工作中存在泄密,接受被評審單位或個人饋贈、宴請等違反評審紀律的不當情形,一經查實,取消專家資格,并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如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青工信字〔2019〕17號)同時廢止。
附件:青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家庫專家資格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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