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海洋發展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促進海洋工程技術協同創新,推動我市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市海洋發展局制定了《青島市海洋工程技術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
2021年7月28日
青島市海洋工程技術協同創新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部署要求,促進海洋科技與產業協同創新,推動青島市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規范和加強青島市海洋工程技術協同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洋工程技術協同創新中心,是指以涉海企業、科研教學機構以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創新戰略聯盟等為建設主體,以培育海洋戰略新興產業和改造傳統產業為重點,通過企業、科研教學機構等強強聯合設立的創新機構,開展支撐海洋產業發展的核心共性技術研發和轉移。
第三條 海洋工程技術協同創新中心建設堅持“開放、聯合、共享、競爭”的原則,以人才、科研、產業三位一體的創新能力提升為核心任務,集聚優勢科技資源,組織實施重大科研項目,取得一批重大標志性成果并進行轉化和產業化,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和團隊,構建協同創新的新模式新機制。
(一)圍繞海洋生物醫藥、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裝備、海洋漁業、海洋新材料、海水利用、海洋環境保護、海洋防災減災、海洋觀測監測、海洋管理、海洋信息等領域,承擔有關重大課題研究任務,開展重大關鍵性和共性技術的研究。
(二)開展海洋領域新技術、新模式及標準、工藝、裝備等技術成果的工程化、系統化集成創新,推動技術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三)培養、聚集行業技術研究和管理人才,打造高層次的海洋產業科技創新團隊。
(四)開展國際海洋科技合作與交流,實現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五)開展技術研究、工程設計、咨詢、培訓等服務。
(六)創新海洋科技管理機制,加速創新鏈各環節之間的技術融合與擴散。
第四條 市海洋發展局負責對青島市海洋工程技術協同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與運行管理。各區、市海洋發展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協同創新中心的申報、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市海洋發展局負責組織申報,明確重點支持領域、申請材料、受理時間等事項。
第六條 申報協同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牽頭單位為本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涉海企業、科研教學機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創新戰略聯盟等平臺,原則上以企業為主。
(二)具有較高的經濟及科研開發實力。有必要的實驗儀器、測試設備和工藝裝備;擁有相對穩定的研究開發隊伍;有一批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廣闊的在研項目和亟待轉化的技術成果。牽頭單位為企業的,其上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年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牽頭單位為科研教學機構的,申報領域應掌握3項以上重大技術成果。
(三)具有完善的產學研體制機制,結構合理,分工明確,成員單位總數不少于3家。
(四)具有健全的組織體系、管理體系,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符合我市海洋科技發展戰略目標和產業重點發展需求。
(五)管理團隊應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六)具備行業關鍵共性技術推廣、科技咨詢服務、行業技術人員培訓的能力和條件,能為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牽頭單位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青島市海洋工程技術協同創新中心申請書》,提交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經所在區、市海洋發展主管部門核實,審核同意后報送市海洋發展局。
(二)市海洋發展局依據海洋產業相關政策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及現場考察。根據審核、專家評審以及現場考察結果,綜合評定提出協同創新中心名單。在市海洋發展局政務網站公示后,發文公布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八條 協同創新中心的運行機制。
(一)設立管理委員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重大事項進行研究與決策,主任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代表協同創新中心簽署有關文件。
(二)成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為重大政策、總體規劃、項目遴選、管理實施等提供咨詢。
(三)牽頭單位及協同單位應保障人員、儀器等創新要素的投入,組織開展相關學術活動,并優先享有協同創新中心的相關資源。
第九條 市海洋發展局對協同創新中心實行動態管理。
(一)協同創新中心每年12月15日前將自評估報告報送市海洋發展局。自評估報告包括協同創新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市海洋發展局每兩年組織一次協同創新中心運行評價。
運行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協同創新中心組織管理、研發投入、科研技術成果、科技成果轉化、創新能力建設、合作交流、科技咨詢服務等。
協同創新中心按照通知要求,編寫評價材料,由區、市海洋發展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送市海洋發展局。市海洋發展局組織專家依據評價指標,對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
運行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評價結果作為享受有關政策支持的依據。
第十條 協同創新中心名稱、單位如需變更,須提出書面報告,經市海洋發展局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協同創新中心資格:
(一)連續兩年未按時上報自評估報告;
(二)運行評價等次為不合格;
(三)牽頭單位自行要求撤銷;
(四)牽頭單位被依法終止;
(五)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瞞報等行為,或者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條 對認定的協同創新中心,在科技項目申報、成果獎勵等方面給予優先推薦或支持。
第十三條 對認定的協同創新中心,在人才培養引進、合作交流、科技基礎條件建設等方面給予重點傾斜。
第十四條 支持協同創新中心承擔國家級、省級、市級相關研發、創新發展任務,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利用各類平臺、媒體加強對運行評價結果優秀的協同創新中心進行宣傳推介,引導社會資本、平臺公司投資協同創新中心建設和項目培育。
第十六條 鼓勵各區市、功能區參照本辦法制定配套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海洋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