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什么是遠洋漁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遠洋漁業企業是遠洋漁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企業遠洋漁業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遠洋漁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船員行為全面負責。遠洋漁業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對遠洋漁業項目的執行、生產經營管理、漁船活動和船員行為負監管責任。漁船船東對其所有的漁船質量、設施配備及聘用的船員資質負責。船長對漁船海上航行、生產作業、錨泊安全以及船員行為負直接責任。
2、遠洋漁業企業如何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各遠洋漁業企業應當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明確各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體規程,強化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管理。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評定,根據評估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各項制度,不斷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3、作業漁船應配備哪些安全設施?
出境作業遠洋漁船應當按照《遠洋漁業管理規定》經檢驗合格、依法登記,取得相關證書,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國際條約的管理規定。遠洋漁船應按規定配備衛星電話等通訊設備、氣脹式救生筏等救生和消防裝備、船位衛星監測設備、船舶自動識加盟系統等導航助航設備,以及野生動物保護和環保等設備,并保證設備正常開機運行、及時更新。
4、從業人員應具備哪些基本要求?
遠洋漁業船員應當按規定接受培訓,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后才能上崗。
遠洋漁業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準文件核定范圍內的船員數量配備船員,不得聘用未取得職務船員適任證書和專業訓練合格證的人員作為遠洋漁業船員,上船人數不得超過《國際漁船安全證書》核定的人數。
遠洋漁業企業應當與其聘用的遠洋漁業船員或遠洋漁業船員所在單位直接簽訂合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5、作業有哪些基本要求?
在公海作業的遠洋漁船應按照項目批準文件和限定的作業場所、類型和時限作業,在他國管轄水域作業的遠洋漁船應當嚴格遵守我國與該國簽訂的漁業協議及該國的法律法規。
6、作業漁船的船位監測有哪些要求?
遠洋漁船應當按照《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安裝和使用船舶監測定位設備,納入農業農村部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系統,并保證設備24小時正常運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動船位報告信息,不得干擾、破壞衛星監測設備。遠洋漁業企業應密切關注本企業作業漁船的船位信息,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做好保存和記錄工作。
7、什么是遠洋漁業作業的日常報告制度?
項目執行期間,遠洋漁業企業在遇到安全事故、涉外事件、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時,實行日報制度。其它情況,實行月報制度。
8、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有什么要求?
發生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時,遠洋漁業企業應立即向所在地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船名號、船籍港、發生時間、地點(經、緯度)、經過、人員及財產損失善等有關情況,并配合開展調查。
9、違規企業、人員如何處理?
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境生產的,由漁船所在地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并監督企業或船東將漁船立即如回。對非法組織漁船出境生產的企業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將涉事企業、漁船和管理人員列入“黑名單”,并視情節輕重和影響大小,依法采取罰款、扣減燃油補貼、暫停受理遠洋漁業企業資格年審換證、項目年審確認和其遠洋漁業項目申請等措施,建議農業農村部暫停、取消其遠洋漁業項目和遠洋漁業企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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