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對《青島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部分修訂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對客運出租汽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根據《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21年3月23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和交通運輸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組織對《青島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青交規〔2020〕2號)中部分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修訂。
本次修訂部分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自2021年 8月12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11日。原《青島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青交規〔2020〕2號)中相關事項標準與新修訂的裁量基準不一致的,按照新修訂的裁量基準執行。
附件:《青島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增補部分。
青島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