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對《青島市交通運輸局(青島市治理超限超載工作專班辦公室)關于公布青島市第二批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為切實加強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監管,經區(市)和市直有關部門梳理確定,市治理超限超載工作專班辦公室將青島市第二批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向社會公布。具體解讀如下:
一、出臺依據
《山東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已于2022年9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山東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布本行政區域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并將其納入安全生產監管范圍。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督促相關企業和單位落實貨物裝載、配載的各項要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本條所稱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是指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港口碼頭、工礦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煤炭、礦石、鋼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重大裝備等貨物裝載地。”
二、出臺必要性
治超先治本,源頭是關鍵。源頭治理是杜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上路行駛的強力手段,也是當前治超工作的核心內容之一。針對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制度落實難、監管不明晰的問題,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并參考外省立法實踐,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納入安全生產監管范圍。
三、出臺目的
通過公布我市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名單,督促各部門按照《山東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要求,切實加強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監管,采取扎實有效的工作措施,確保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監管工作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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