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青島市督學管理辦法》有什么特點?
《青島市督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緊貼時代要求。《辦法》緊緊圍繞深入推進我市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要求,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等規定,明確了督學配備比例、選聘條件、選聘范圍、任期、任命程序和督學類型、職責、職權,應當遵守的紀律,以及督學培訓制度、考核制度、退出機制和違紀處理等,進一步完善我市教育督導工作機制。二是突出青島特色。總結了全國先進省市經驗,結合青島實際,在領軍督學培養制度、督學職稱評聘、課題研究、特約督學的聘任以及督學的配備比例等方面進行探索和創新。《辦法》規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領軍督學培養制度,設立領軍督學工作室,發揮優秀督學輻射帶動作用,從政策和經費上支持督學專業發展。三是可操作性強。對督學聘任、職責及職權、管理與考核、保障與激勵等方面以往較為模糊的概念和要求進一步厘清和界定,引導督學管理工作走上專業化軌道,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辦法》細化了督學保障與激勵政策,規定兼職督學、特約督學、教育督導員因參加教育督導工作產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按照規定從教育督導經費中列支;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培養培訓、職務晉升、評優樹先等方面加大對優秀督學的支持力度。
2.督學聘任程序是什么?
《辦法》規定, 督學聘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推薦督學的范圍、人數和相關要求;(二)有關單位根據要求確定推薦人選,報教育督導機構審核并確定擬聘人選,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三)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辦理聘任手續,聘任結果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備并向社會公布。
3.兼職督學的任期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規定,兼職督學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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