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功能區)、西海岸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規范項目驗收工作,根據國家、山東省和青島市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青島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4月20日
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過程管理,規范項目驗收工作,根據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及《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青科規〔2019〕2號),結合青島市科技創新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科技局批準立項,簽訂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等),并由市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條 項目驗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確保項目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四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等)為基本依據,對項目任務完成情況、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等進行評價。
第五條 按照“放管服”和“政事分離”的原則,市科技局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實施項目驗收。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工作,發布驗收通知,公布驗收結果。
第七條 項目主管單位負責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進行審核,協助市科技局開展實地考察和項目抽查。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和義務,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督促項目實施,指導資金規范化使用。項目負責人應按時提交項目驗收材料,確保驗收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積極主動配合相關單位開展驗收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編報科技報告。
第九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接受市科技局委托,負責開展項目驗收實施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對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遴選專家開展驗收評審。驗收結束后,按要求提交驗收總結報告、績效報告及項目驗收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條 項目驗收實行專家負責制,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等組成。技術專家依據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等)和提交的驗收材料,對研發內容和技術指標完成情況、項目創新創優成果及應用情況等進行評價;財務專家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評價。專家組對項目實施總體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后,作出驗收結論。
第三章 驗收申請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下達組織驗收通知,提前驗收或者延期驗收的項目須由項目承擔單位主動提出申請。申請提前驗收的,項目實施期不得低于合同規定期限的三分之二;申請延期驗收的,按照《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變更規程》(青科規〔2018〕3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驗收工作統一部署,按時通過青島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驗收材料,經項目主管單位審核后完成系統上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對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驗收評審。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驗收,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驗收報告;
(二)項目結題審計報告;
(三)科研誠信承諾書;
(四)項目研究成果、技術及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證明材料;
(五) 根據項目驗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項目結題審計,并出具項目結題審計報告,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驗收實施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采取網絡會議評審和現場會議評審兩種方式,市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支持100萬元以下的項目,采取網絡會議評審的方式驗收,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采取現場會議評審的方式驗收。
第十六條 網絡會議評審驗收專家組成員不少于3人,至少由2名技術專家、1名財務專家等組成,按研究領域分批次集中進行,主要包括網上資料審核、專家評議、專家組出具驗收結論等程序。
現場會議評審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重大項目不少于7人,其中財務專家2人,主要包括項目情況匯報、專家質詢、現場考察、專家評議、專家組出具驗收結論等程序。
第十七條 驗收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和誠信承諾制度。與驗收項目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驗收專家均應按規定簽署誠信承諾書。
第十八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和結題三類。
(一)完成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等)約定的約束性指標,預期性指標完成度達80%的,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
項目的約束性指標是指項目研發應當獲取的符合相關標準或檢測的樣品、樣機等目標產品,或約定的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等。預期性指標是指項目實施預期能夠獲得的成果,包括專利數量、論文數量、預期的經濟效益指標等。
通過驗收的項目,涉及分期撥付資金的,撥付剩余資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等)約定的約束性指標;
2.提供虛假文件資料及數據,存在內容抄襲、數據造假等問題;
3.未按《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變更規程》(青科規〔2018〕3號)規定提交變更申請,擅自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調整項目研發目標任務等重要事項;
4.存在擠占、挪用、套取、轉移專項資金,拒不提供會計資料,提供虛假項目結題審計報告及其他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5.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項目驗收或存在其他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不通過驗收的項目,涉及分期撥付資金的,不再撥付剩余資金。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等)約定的約束性指標,導致不通過驗收的項目,由相關業務職能處室督促進行整改,參加第二年度項目驗收。
對不通過驗收的項目,如發現弄虛作假及瀆職,截留、擠占、挪用、騙取等行為,一經查實,將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繼續承擔項目的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結論為結題:
1.完成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等)約定的約束性指標,預期性指標完成度低于80%,但經專家組認定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勤勉盡職,已按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等)要求開展相關研發工作,經費使用基本合理合規;
2.參加二次驗收,完成相關指標任務。
結題的項目,涉及分期撥付資金的,不再撥付剩余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在驗收結束后,將專家組驗收結論報市科技局審核。
第五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科研信用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對驗收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在驗收工作中出現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者,納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第二十一條 對連續兩年不通過驗收的項目,按照《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工作規程(試行)》(青科規〔2019〕6號)相關規定,將相關責任主體納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自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等)到期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二條 參加項目驗收的相關人員,對被驗收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允許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評價技術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處理。
第六章 項目終止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可以終止項目: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二)不接受項目監督檢查、檢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過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已遷出本市,或已停止經營活動,或已注銷、吊銷、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四)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等事實的;
(五)其它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項目終止工作流程
(一)項目終止由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管單位提出申請,也可由市科技局依職權終止。
(二)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管單位申請項目終止的,須提供以下資料,報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職能處室審核:
1.項目主管單位出具的擬終止項目的原因、情況說明及審核意見;
2.項目執行情況總結;
3.項目資金審計報告;
4.項目無法實施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職能處室對擬終止項目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同意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需要專家作出專業判斷的,由相關業務職能處室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形成項目終止評估意見。
(四)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終止后,業務職能處室對擬終止項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批復終止申請或發出終止通知書,并報監督處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終止的項目,已撥付經費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上繳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經費,未撥付經費的不予撥付。
第二十六條 因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或違反相關規定導致項目終止的,自批復終止或發出終止通知書之日起,相關責任主體3年內不得申請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納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2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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