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政發〔2003〕21號,QDCR-2016-000017,2003年3月1日發布,根據《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發〔2016〕40號的規定,有效期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三年三月一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弘揚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體現黨和政府及社會對老年人的關懷,使老年人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年滿60周歲以上有本市戶籍的居民,依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優待。
第三條 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集資。對農村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以下同)老年人的農業稅收優待政策,按照省、市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交鄉村公益事業金,不承擔村級興辦集體公益事業出資義務。70周歲以下(不含70周歲,以下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經批準給予適當減免村級興辦集體公益事業出資義務。
第四條 老年人到醫院就醫優先。各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質醫療保健服務。有條件的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開辦老年病門診和設置家庭病床。
老年人持優待證到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就醫,急診、初診、復診的普通掛號費(專家門診除外)半價優惠。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老年人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70周歲以上的農業戶口老年人憑優待證就醫,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大型醫療設備(彩超、CT、磁共振)檢查費和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床位費、治療處置費、常規檢查費、透視費、手術費及“120”急救車費,由個人自負部分減收5%.
第五條 老年人憑優待證,進入公園免購門票;進入收取門票費或進山費的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和文化宮、俱樂部、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一律實行半價,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
老年人憑優待證到影劇院觀看日場影視片(不含大片)和在法定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乘坐青島至黃島間輪渡的購票費,實行半價優惠。
老年人憑優待證免費使用公共廁所。
第六條 社會公共體育場所都要對老年人開放。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鄉鎮、街道社區的體育場館、設施,應當為老年人開展健身活動提供方便。老年人憑優待證進入收費的體育健身場所、參加各類健身學習班,實行半價優惠。
第七條 火車站、汽車站、港口客運站的售票處應當設置老年人優先的標志,候車(船)室應當設置老年人專用座椅,車(船)上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時,優先檢票進站、上下車(船)。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內公共汽(電)車,實行半價優惠,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
第八條 商業、飲食、維修、供水、供電、供氣、銀行等各類服務行業,應根據行業特點,優先為老年人提供服務并給予優待照顧。
老年人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免繳安裝自來水表和電表的改造費。
第九條 各級法院對涉老案件應當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老年人,優先獲得司法救助。老年人到司法部門、律師事務所咨詢自身涉法事務予以免費。農村“五?!崩夏耆?、由政府供養的非農業戶口老年人和其他無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政府法律援助機構要按照《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和《青島市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優先給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務費。公證機關辦理撫養、助養、贍養老人的協議公證時,可根據老年人經濟情況,按規定程序適當減免公證費。
第十條 孤寡老年人憑所在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享受有線電視收視費半價優惠,安裝住宅電話免交材料費。
第十一條 對百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給200元長壽補貼金。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各負擔50%.區市衛生行政、老齡工作部門,每年組織醫護人員為百歲以上老年人免費進行一次常規體檢。
第十二條 凡對老年人實行上述優待的單位、場所,都應在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設置老年人優先、憑證優惠及免費的相應標志。
第十三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的職責和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應該享受的各項優待。
對不按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組織或個人,由區市以上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改正,并進行批評教育;對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提請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老年人優待證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發放,并按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工本費。發放過程中必須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發。
第十五條 市、各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有關部門優待老年人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六條 凡年滿60周歲以上非本市戶籍的居民,在本市持有效證件享受本規定第四、五、七條中的有關優待。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1998年7月27日印發的《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青政發[1998]1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