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政發〔2008〕19號,QDCR-2016-000046,2008年4月16日發布,根據《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發〔2016〕40號的規定,有效期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發〔2008〕19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青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
家庭救助制度》、《青島市城市居民臨時困難
救助制度補充規定》和《青島市城市困難
居民醫療救助制度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救助制度》、《青島市城市居民臨時困難救助制度補充規定》和《青島市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制度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青島市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邊緣家庭救助制度
為解決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基本生活困難,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則
?。ㄒ唬﹫猿峙c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協調、相銜接的原則;
?。ǘ﹫猿志戎脚c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ㄈ﹫猿謱嵭袑m椌戎脑瓌t。
二、救助對象
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標準50%之內的家庭(以下簡稱“低保邊緣家庭”)。
三、救助項目和標準
?。ㄒ唬┡R時困難救助
低保邊緣家庭在以下基本生活方面存在嚴重困難時,給予臨時困難救助,按照城市困難居民臨時困難救助制度執行。
1.家庭成員因患大病、重病醫療支出較大或因重度殘疾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2.家庭中因遭受突發性意外災害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生活嚴重困難的;
3.子女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升入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本科、??圃盒:?,在校期間家庭生活困難且在一年內未獲得其他救助的。
(二)醫療救助
1.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發生醫療困難時,按照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制度執行。
2.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制度,對個人繳費部分給予救助。
四、審批程序和管理
低保邊緣家庭救助的申請、評估、審批程序和檔案、證件的管理等,參照《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定》執行。
五、資金來源和監管
各類專項救助資金的來源及監管與城市低保同類救助項目的救助資金渠道相同。
六、職責分工
民政部門負責低保邊緣家庭的認定、審批、發證、復核、管理,建立檔案、名冊和數據庫,發放《城市低保邊緣家庭救助證》和相關表格;負責組織實施臨時困難救助、醫療救助。財政部門負責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的按時撥付,并進行監督檢查。
有關部門要根據以上原則制定實施細則。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本制度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青島市城市居民
臨時困難救助制度補充規定
市政府《關于建立城市居民臨時困難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發〔2002〕57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對該制度作如下補充規定:
增加救助項目
?。ㄒ唬┰黾訉Τ鞘凶畹蜕畋U希ㄒ韵潞喎Q“低?!保┖偷捅_吘壖彝ト雽W子女的救助。對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子女,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升入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期間家庭生活特別困難且一年內未獲得其他救助的,可申請臨時困難救助。
(二)將《通知》中所稱“低收入家庭”改稱“低保邊緣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50%之內的家庭。
二、提高救助標準
(一)將《通知》中“困難程度較小,且自救能力較強的,每戶每次可救助300-500元;困難程度較重、且自救能力較弱的,每戶每次可救助600-1000元”調整為“困難程度較小,且自救能力較強的,每戶每次可救助500-1000元;困難程度較重、且自救能力較弱的,每戶每次可救助1000-2000元”。
?。ǘⅰ锻ㄖ分小芭R時困難救助每戶每年不超過兩次,每戶每年救助款不超過1800元”調整為“臨時困難救助每戶每年不超過兩次,每戶每年救助款不超過4000元;其中對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子女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每戶每年救助款不超過1500元。”
三、資金來源
城市臨時困難救助資金仍按原渠道執行。
四、對區市的補助辦法
市財政將根據各區市對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臨時困難救助情況、困難群眾占人口總數比例和財政狀況等給予補助。
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青島市城市困難居民
醫療救助制度補充規定
市政府《關于建立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發〔2003〕92號),對緩解城市困難家庭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難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據形勢發展需要,現結合《青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1號),對該制度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擴大救助范圍
在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彝⒓映擎偩用窕踞t療保險個人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的基礎上,對低保邊緣家庭少年兒童、重度殘疾人員、老年居民和城鎮非從業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50%的救助。
二、擴大救助病種
將重大疾病救助病種擴大到與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病種相同的范圍。
三、提高救助標準
?。ㄒ唬┳≡横t療救助
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間,當年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三個目錄”范圍內的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500元以上(含500元)至1000元的,給予當年發生醫療費個人實際負擔部分40%的救助;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5000元的,給予當年發生醫療費個人實際負擔部分50%的救助;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萬元的,給予當年發生醫療費個人實際負擔部分60%的救助;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至2萬元的,給予當年發生醫療費個人實際負擔部分65%的救助;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給予當年發生醫療費個人實際負擔部分70%的救助,個人全年累計救助額不超過1.5 萬元;對低保家庭中的孤老個人實際負擔部分給予全額救助。
?。ǘ┐蟛¢T診醫療救助
對患尿毒癥定期血透或腹透治療、惡性腫瘤放化療的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在大病門診期間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三個目錄”范圍內的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給予當年發生醫療費個人實際負擔部分50%的救助,個人全年累計救助額不超過1萬元。
(三)精神病患者醫療救助
患精神病的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人員,在精神病??漆t院住院和大病門診期間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三個目錄”范圍內的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給予當年發生醫療費個人實際負擔部分70%的救助,個人全年累計救助額不超過1.5萬元。
四、資金來源
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仍按原渠道執行。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的救助資金列醫療救助資金范圍。
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主題詞:民政 救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
法院,市檢察院,中央、省駐青單位,駐青部隊領導
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4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