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DCR-2020-0090001
青島市民政局文件
青民規〔2020〕1號
青島市民政局
關于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資產
認定標準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
為全面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家庭的金融資產審核工作,確保社會救助底線公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就低保家庭金融資產認定標準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保家庭金融資產,是指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在銀行、證券、商業保險、信托投資等機構的存款、理財產品、股票、基金、債券、商業保險、信托賬戶余額、貴金屬及其他資產的總和。
低保家庭金融資產認定標準,是指低保家庭持有的金融資產總和的最高限額。
二、低保家庭金融資產認定標準基礎值:人均金融資產不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的48倍。金融資產認定標準根據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數量,依據基礎值適度調節:
(一)1人戶,按基礎值增加20%;
(二)2人戶,按基礎值計算;
(三)3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10%;
(四)4至5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20%;
(五)6人及以上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30%。
三、低保家庭成員金融資產一年內(或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支出有單筆超過低保標準24個月數額的,或者累計支出人均超過低保標準36個月數額的,申請人應當書面說明其主要用途,并提供相關憑證。有關情形按照我市城鄉低保的資格條件規定處理。
四、特困供養人員家庭、低收入家庭金融資產的認定標準參照低保家庭金融資產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
青島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0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青島市民政局辦公室 2020年4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