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民政局:
《青島市社會組織“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辦法》已經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民政局
2022年4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青島市社會組織“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辦法
第一條 為改進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2017〕45 號)、《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0號)、《山東省社會組織“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辦法(試行)》(魯民〔2017〕23 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9〕27號)《青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青島市民政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規范〉的通知》(青民字〔2021〕5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市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在社會組織管理工作中,應當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建立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和部門聯合抽查工作機制,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實施監管。
“雙隨機、一公開”是指采用搖號、機選、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查處結果。
定期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按年度隨機抽取社會組織開展檢查。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類別、所屬行業、檢查事項等條件,適時隨機抽取社會組織開展檢查。
部門聯合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聯合有關部門(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聯合開展執法檢查活動,對被檢查對象涉及的相關檢查事項一次完成。
第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按照登記管理權限,分級負責社會組織“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門作出的檢查結果。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山東省政府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建立社會組織名錄庫并實現動態管理,每年分別按不低于本級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數量5%的比例,從中隨機確定抽查對象。
登記管理機關每年應至少發起一次部門聯合抽查,聯合抽查次數不低于總抽查次數的10%。部門聯合抽查工作計劃、流程和要求,按《青島市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細則(試行)》(青雙隨機辦〔2019〕2號)等有關規定實施。
不定期抽查比例根據工作需要合理確定。
獲得3A、4A、5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分別自獲得評估等級之日起1年、2年、3年內不列入抽查名單。
社會組織存在被舉報、當年年檢年報異常、未參加年檢年報、未按期換屆或延期換屆,或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存在其他需要檢查情形的,應列入抽查重點,且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定期抽查,抽查內容主要包括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內部治理、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涉企收費等情況。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檢查內容中選擇若干項開展檢查,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檢查內容。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開展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開展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內容、時間和要求以書面或電話等形式提前通知被檢查的社會組織。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社會組織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并實現動態管理。
對社會組織開展現場檢查時,從社會組織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確定檢查人員,兩人以上為一組開展工作,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并記錄在案。
對社會組織實施部門聯合抽查時,登記管理機關、相關部門分別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組成檢查小組,登記管理機關的執法檢查人員為組長,負責該次檢查任務實施期間的組織協調管理,統一安排檢查日程、檢查方式,組織實施聯合檢查。其他組員應當配合服從組長的安排,分工協作完成檢查任務。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建立檢查人員遞補抽取機制,對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因依法回避或因客觀原因無法參與檢查的,按程序遞補人員。
第九條 現場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由執法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在場工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條 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應社會組織的證據時,原則上應當提取證據原件,原件確實難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復印件,但應邀請被檢查社會組織相關工作人員見證并簽字記錄。
第十一條 自抽查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由登記管理機關向被抽查社會組織發出抽查結果通知書。
第十二條 被檢查社會組織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查結果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在30日內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通過復查發現檢查結果有誤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復查結束之日起15日內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確定的抽取情況和檢查結果通過政務網站、民政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 抽查發現社會組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對社會組織存在違反《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因被檢查社會組織通過登記的信息無法聯系、不予配合檢查情節嚴重,致使無法開展實質性檢查的,取得相關證據后直接形成相應的檢查結果,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并列入社會組織信用記錄。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抽查結果作為社會組織等級評估、信用評價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并提供給有關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資格認定、評優評先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運用電子化手段,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抽取和檢查過程,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監察部門或社會第三方等全程參與,現場監督。
第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將檢查過程中收集、形成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聘請有關專家,選取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咨詢等相關工作,配合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
第二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向社會組織收取檢查費用,所需經費通過部門預算渠道解決。
第二十一條 社會組織應當配合抽查工作,接受詢問,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檢查需要提供相關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或者拒絕檢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青島市社會組織“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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