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低保制度遵循哪些原則?
(一)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低保政策與其他社會政策相銜接;
(四)政府保障與自力更生相結合;
(五)應保盡保,動態管理;
(六)公開、公平、公正、公信。
二、認定低保對象的條件有哪些?
認定低保對象的基本條件包括: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
三、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申請低保?
(一)本市戶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低保規定條件的;
(二)本市戶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總收入扣減醫療、教育費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標準,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低保規定條件的。
四、如何申請辦理低保?
1.申請和受理。申請低保一般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低保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低保申請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書面聲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的承諾書;低保申請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
鎮(街道)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2.審核確認。鎮(街道)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等予以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鎮(街道)對擬確認為低保對象的,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發放確認通知書,并從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
五、符合什么條件可以在居住地申請低保?
持有居住證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以家庭為單位在居住地申請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均持有當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滿1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居住地簽訂勞動合同,且截至申請之日起仍有未執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居住地連續繳存養老保險、失業保險1年以上且處于正常繳費狀態。補繳年限不計算為連續繳費時間。
六、哪些人員可以單獨提出低保申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七、哪些情況不符合辦理低保的條件?
(一)雖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但家庭財產狀況、實際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二)擁有或長期自費使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補償且非經營性活動的代步機動車、低檔摩托車、非經營性農用拖拉機除外)、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的。
(三)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四)具有投資行為且投資數額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48倍的。
(五)家庭成員在高收費中小學(含幼兒園)自費擇校就讀的;在中外合作辦學等高收費專業就學的;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或旅游的。
(六)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規定標準的。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認定的基礎值為當地月低保標準48倍,并且根據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數量,依據基礎值適度調節:
1人戶,按基礎值增加20%;
2人戶,按基礎值計算;
3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10%;
4至5人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20%;
6人及以上戶,每人按基礎值降低30%。
(七)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3倍,或者非因拆遷原因,申請低保之前1年內以及享受低保期間購買超過當地人均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商品房的;申請低保之前1年內或者享受低保期間,興建、購買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標準裝修住房的。
(八)拒絕配合低保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和財產的。
(九)在法定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符合就業條件者應先到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或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無正當理由1年內三次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或技能培訓的。
(十)故意隱瞞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十一)通過離婚、贈予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十二)因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而未獲得贍養、撫養、扶養權益的。
(十三)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
(十四)區(市)民政部門根據有關程序認定的申請家庭的贍養義務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低保金按照審核確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計算,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金=(當地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醫療、教育等必需支出超過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低保標準,按月發放低保資金。
九、《青島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從什么時候開始正式實施?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政策解讀處室:青島市民政局社會救助處
聯系電話:857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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