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社會組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于2024年12月16日印發,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5日。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及目的
近年來,國家和省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8年,民政部制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對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進行規范,明確社會組織列入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有關情形。2020年,省人大審議通過《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指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制度”。2023年7月,山東省民政廳印發《山東省社會組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為推進青島市信用體系建設,增強社會組織信用意識,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青島市民政局、中共青島市委社會工作部聯合印發了《青島市社會組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18條,主要內容包括信用信息分級分類監
管的基本原則、信息來源、信用類別的劃分以及對應的差異化監管措施等內容。
(一)明確監管主體和基本原則。《辦法》明確市、區
(市)民政部門按照“分級登記、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級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社會組織信用分級分類管理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內部評價、分類實施、協同運用的原則,分類結果僅作為登記管理機關實施差異化監管的依據,不向社會公開。
(二)確定信息來源范圍。社會組織信用分級分類使用
的信息來源,包括基礎信息、年報信息、行政檢查信息、不良信息、榮譽信息及其他信息。
(三)劃分信用分類標準。社會組織信用等級由高到低
劃分為 A、B、C、D 四類。社會組織社會信用良好的歸集為A類,是指在社會組織等級評估中獲得5A、4A等級和部分符合條件的3A等級社會組織;社會組織社會信用正常的歸集為B 類,是指在社會組織等級評估中獲得3A等級但不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以及獲得2A、1A等級的社會組織,或者未獲得評估等級但運行合法合規的社會組織;社會組織社會信用不良的歸集為C類,是指具有活動異常情形的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嚴重失信的歸集為D 類,是指存在嚴重失信情形的社會組織。特別指出的是,參加社會公益、志愿服務等履行社會責任情況成效良好信息在A類標準的范圍之內,參加社會公益、志愿服務等履行社會責任行為在B類標準的范圍之內,這在全省首次把社會組織參與公益慈善納入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同時明確,社會組織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出現不符合當前等級的情形,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整社會組織信用等級。
(四)確立差異化監管措施。民政部門在法定權限范圍
內,對A類社會組織采取以社會組織自我管理為主、民政部門抽查為輔的監管措施,減少現場檢查頻次,適當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對B類社會組織,以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為主要措施,注重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自我約束,實施必要監管;對C類社會組織,民政部門可以采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適當增加財務審計、現場檢查、專項執法抽查頻次,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對D類社會組織,除采取C類社會組織監管措施外,民政部門還可以采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依法采取增加現場檢查、專項執法抽查頻次,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等措施加強監管。
政策解讀處室: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
電話:8579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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