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查,下列8家社會組織(詳見附件)存在未按照規定報送民辦非企業單位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工作報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钡囊幎āR罁睹褶k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山東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年版)序號28的規定,本機關擬對下列8家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行政處罰。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公告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下列8家社會組織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到青島市民政局領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下列社會組織如對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有異議,可于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視為放棄上述權利,本機關將依法作出撤銷登記行政處罰決定。
聯系人:張立德
聯系電話:85795552
聯系地址:青島市市南區延安三路228號1906室
青島市民政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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