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臺背景
農村宅基地問題,面廣量大,情況復雜,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長期以來一直是農村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在農村,一方面,普遍缺少新增宅基地解決農民新增住房需求;另一方面,一些村莊“一戶多宅”現象比較普遍,閑置房屋較多,導致私下交易、非法交易增加,既不利于保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也不利于鄉村建設和經濟發展。
二、決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指出要鼓勵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后,雙方可以另行約定。《農業農村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因地制宜選擇盤活利用模式。各地要統籌考慮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產業基礎和歷史文化傳承,選擇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模式。鼓勵利用閑置住宅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創意辦公、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以及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
三、出臺目的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行為,維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高效集約利用,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們制定了《青島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四、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五章共二十四條,主要內容為:
(一)總則。主要包括《辦法》出臺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禁止性規定等。
(二)流轉條件及程序。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方式、前提條件、流轉程序等相關要求。
(三)轉讓、贈與、互換。明確轉讓、贈與、互換的概念、行為主體、符合審批的條件等相關要求。
(四)出租。明確出租的概念,行為主體、租賃期限、利用租賃宅基地開展活動前提條件、鼓勵盤活利用等。
(五)附則。規定實施期限2年,實施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五、關鍵詞詮釋
1.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權?
答:宅基地使用權是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2.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答: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是指按照房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人將符合條件的宅基地使用權通過一定方式依法轉移給他人或經濟組織的行為。
3.什么是轉讓、贈與、互換?
答:轉讓是指轉讓人依法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行為。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無償給予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行為。互換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將通過分配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進行互換的行為。宅基地使用權互換后,互換雙方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使用的宅基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相關配套政策規定的控制面積。
4.什么是出租?
答:出租是出租人將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租賃給承租人居住或開展經營活動進行盤活利用的行為。
六、申請流程
七、政策起止時間
2022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
八、政策制定(咨詢)部門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咨詢電話:0532-6699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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